03.05 職工一次性買斷,符合勞動法嗎?

種業怪


謝謝邀請。
買斷工齡這個詞感覺就是一個歷史名詞,對於大部分年輕人來說已經是相當陌生了。
買斷工齡活躍於改革開放初期,工人大批下崗出臺的政策。即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從我國現行勞動法以及《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買斷工齡”是被禁止的,不合法的,已經從那個大時代背景下退出歷史舞臺了。

社會上對“買斷工齡”一般有三種解釋,我們來看一下:
第一種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這種的其實就是因為各種原因被離職或者辭職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根本不是買斷。
第二種解釋是指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予職工少量的補償後,職工當即就可以“退休”,其相關待遇大約在原有工資收入60%左右,由企業負擔。這種的在國有單位中還是比較常見的,但是這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買斷。
第三種解釋是指企業將職工的社會保險、住房、物業補貼等綜合計算為一個年購買“價格”,現按職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買斷,職工與企業的關係、與社會保險的關係就此終結。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買斷。
買斷工齡的背景是我國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只存在於那個時代大環境下。在當前情況來看,也不存在買斷工齡一說。員工如果再就業,用人單位也都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工齡是應該連續計算的。從當前情況來看其實就是單位打著“買斷工齡”的說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予經濟補償金。
所以有的單位以買斷工齡為由解除合同,是一種說辭,而這種說辭就是錯誤的。工齡是肯定不能被買斷的,在當前根本就不存在。員工一定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緣由。無故辭退員工,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勞動賠償金。

大理寺少卿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分成兩種情況:

如果是員工自願選擇,事實上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不違法的;



但是員工沒有嚴重違紀的情況下,企業強制讓職工一次性買斷,就不符合法律規定。

我所在的企業,因為效益不太好,正在進行員工分流。對於非核心骨幹的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企業可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X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上年度平均工資低於最低生活保障工資,則按最低生活保障工資標準;如果上年度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則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封頂。


如果職工沒有提出申請,則可以繼續留在崗位工作。

這種把選擇權交給職工的做法,既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企業脫困的要求。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勞資糾紛。

HR的窩,20年大型國企管理經驗,致力於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研究,敬請關注,期待交流。

邵老師的退休北漂生活


職工一次性買斷,符合勞動法嗎?筆者認為題主這個問題應該是想諮詢”企業與職工一次性買斷工齡,是否符合勞動法?“

買斷工齡的說法,比較常見於以前國企改制時,因當時改制時,有很多富餘的工人無法安置,所以出現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說法,但現在很少有這樣的說法,估計90後對這個詞都不是很熟悉。

我國目前實行的兩部勞動法律法規主要為1995年發佈的《勞動法》和2008年發佈的《勞動合同法》,但買斷工齡的說法,出現於改革開放初期,即20世紀80年代,大量的國有企業進行改制,所以當時買斷工齡的案例很多,從企業的角度來說,買斷工齡是一種有效解決冗餘人員的有效方法,但很明顯買斷後,年齡大的下崗工人無法再重新就業,生活會存在困難,所以在90年代末期,國家緊急出臺了一系列的條例規範國有企業解決富餘人員的做法,單從後面頒佈法律的角度來說,買斷工齡是不合法的。

其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買斷工齡與現行的《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是同一種含義,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一次性給予勞動者性補償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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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老劉


職工一次性買斷工齡是完全不符合我們勞動法精神的。

但是我們要理解清楚,我們國家概念上的買斷工齡是什麼?

2000年之前,我們一些地方國有企業為了實現企業改制,安置富餘人員。

想出了給予富餘人員一次性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方式。

由於當時的國有企業一般都經營不正常,很多工資都很難保證及時發放,很多人出於長期不上班狀態。因此,也就離崗了。

不過,當時的這種狀態都是不給職工補交保險,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了。

國家在1998年99年連續發佈指導意見,指出這種做法是違法行為。

於是後期這種行為消失了。隨著各個地方的經濟水平不斷髮展和提高,財政條件不斷改善。

一些地方陸續為之前的這些離職工人補交了養老、醫療保險。曾經遇到過幾次東北的一些需要開證明的人,證明他們在青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這樣原先的國有企業可以給其補繳保險。

不過當時的養老保險剛剛建立了沒幾年,從1992年左右開始,當時還沒有醫療保險,2002年前後才建立的。很多人還不夠重視。

不過現在隨著我們國家退休人員的待遇不斷增長,大家越來越深刻認識到工齡和繳費年限的重要性了,因此才出現補繳的情況。目前來看,多了7、8年的工齡,退休待遇能夠增加三四百元呢,多的能夠增加五六百元。

因此,我們被買斷工齡的職工,一定要通過各種方式將自己的養老保險補交上,這樣才能夠不影響我們的各種待遇。


暖心人社


職工一次性買斷工齡,確實是在勞動法中沒有明確的說明,也沒有明確的說明,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所以說,這種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遊走於法律的邊緣。但是你說他不合法,他其實沒有依據。所以說很多企業也做出了這種。一次買斷工齡的做法

一次買斷工齡是需要給員工相應的補償的。如果補償不合理等因素,可以向所在單位提出異議。並提出自己的見解,要求增加補償等各方面得要求。

但是單位確實要一次性買斷你。這其實也是你沒有干預的事情。作為一個僱傭者和被僱傭者只有選擇的權利,沒有拒絕的權利。

所以說,儘可能的為自己多挽回一些損失是接下來要做的事情。不要考慮它合不合法,合不合規,因為很多企業已經這樣做了,並且沒有鬧出司法程序來


社保小達人


一次性買斷工齡實際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是符合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單位解除未到期勞動合同的員工,是根據未履行期限按照一年抵一個月的標準給予賠償。因為原來的國有企業員工是等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賠償時,就按照工齡進行計算。一般也是一年抵一個月。


星城韻味


現在不能叫買斷工齡了,按照勞動法叫解除勞動合同,會給予經濟補償金,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工資標淮按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倒推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內的職工一般不得解聘,或留用或一次性安置。


延哥11


一次性買斷肯定是不符合勞動法。既給社會製造麻煩,又給家庭帶來災難。

政策依據:

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中明確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子以糾正。

從國家層面而言,於1998年6月出臺了《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指出:.企業不能逃避社會責任,不可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做到對職工負責到底。

1999年,原勞動部再次發出了《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對買斷工齡的情況再次進行了約束:文件中提到,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眾望歸一1


不符合勞∵法,我就是一次性買斷職工。十八年了,無人管無人問,有苦無處說,有冤無處申。被國家遺忘了一群人。關注下崗職工生存狀況,給男職工55歲退休。支持點贊工友們。下崗職工萬歲!


手機用戶82650223430


實際上所謂買斷工齡是一個民間說法,在現行各項社會保障法律政策中沒有這樣的說法。工齡是不能買斷的也買斷不了。人們所說的所謂買斷,大概是指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這很正常,只要雙方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即可,但解除後職工的工齡記錄和參保記錄是保存在社保系統中的,這個記錄是“買斷”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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