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最高院:監管人提供假報告設立虛假質押,應判對債權損失承擔責任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最高院:監管人提供假報告設立虛假質押,應判對債權損失承擔責任

筆者在前天的文章中引用案例中,監管公司對於質押設立、貸款發放前清點所監管的質押物時未利用自己應有的專業知識認真清點質物數量,存在過錯對債權人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例是在對既有債權債務延期時設立質押時,監管公司在不存質物的情形下出具虛假監管報告,判定監管公司對債權人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監管公司的責任認定有些偏重,詳細見實務分析。

裁判要點:

案涉質權因質物自始不存在而不能設立,首要原因在於在先的債務人的虛假出質以及債權人對債務人虛假出質的審查存在過錯,遼寧儲運公司作為質物監管人的後續加入只是將這種虛假出質狀態延續下去,而不是因為遼寧儲運公司的監管行為直接造成了虛假出質,遼寧儲運公司承擔補充責任,責任性質為違約責任。

案情摘要:

1、俸旗公司從他人手中受讓對大連穀物公司的到期債權,後又達成延期還款約定,且大連穀物公司以其自有的案涉玉米為該延期債權提供質押擔保。

2、俸旗公司、大連穀物公司及遼寧儲運公司簽訂《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由大連穀物公司向提供質押擔保,並由俸旗公司交遼寧儲運公司存儲監管。

3、另查明,案涉質押物自始不存在。

4、俸旗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遼寧儲運公司對其質權不能設立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遼寧儲運公司對俸旗公司涉案質權不能設立所造成的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性質是什麼,應如何承擔責任?

法院觀點:

遼寧儲運公司對質物145400噸玉米不存在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在此情況下仍提供所謂的監管,其對俸旗公司因質權不能設立所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且這種過錯行為違反了《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的約定,其對該損失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遼寧儲運公司承擔責任的性質應為違約責任。遼寧儲運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查驗、核對、清點質物的義務及報告義務,造成俸旗公司的質權因質物自始不存在而未能設立,對於因質權未設立而給俸旗公司造成的債權不能實現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這種責任因違反合同約定義務而來,性質上屬於違約責任。

遼寧儲運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應為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涉案債權不能清償風險發生在《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簽訂前,遼寧儲運公司對涉案質物的監管在後出現,涉案債權並不是因信任大連穀物公司提供的質權保障及遼寧儲運公司對質物的監管而產生,其不能實現的首要原因是債務人大連穀物公司不能清償債權,與遼寧儲運公司作為質物監管人的後續進入並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另一方面,涉案俸旗公司質權因質物自始不存在而不能設立,首要原因在於在先的債務人大連穀物公司的虛假出質以及債權人俸旗公司對債務人虛假出質的審查存在過錯,遼寧儲運公司作為質物監管人的後續加入只是將這種虛假出質狀態延續下去,而不是因為遼寧儲運公司的監管行為直接造成了虛假出質。

因此,遼寧儲運公司的責任應認定為補充賠償責任。俸旗公司債權損失的具體數額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大連穀物公司及其他擔保人之後方可確定,遼寧儲運公司應對人民法院對大連穀物公司及其他擔保人強制執行並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後仍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終650號

相關法條:

《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擔保法解釋》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實務分析:

實務中,質押中的第三方監管業務,監管人提供完全虛假監管報告,應如何擔責?筆者認為應該區分具體情形予以認定:

1、如債權產生在先,且存在不能清償風險(本文案例為展期提供質押即是此種情形),質押物監管在債權存在後設立,債權人並不是基於對質權的保障及質物監管人的監管而提供的借款,從義務、責任和因果關係角度綜合考量,質押物監管人提供虛假質押報告,僅承擔補充責任;

2、如債權產生在後,監管人串通質押人提供虛假監管報告,騙取債權人的信任騙取借款,那麼監管人虛假報告的提供與債權人的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無爭議。

3、如債權產生在後,但債權人、質押人對質權不能設立也存在過錯且過錯在先導致質權沒有設立,質押物監管人虛假報告的出現對質權未設立之實質並未產生根本性影響。而只是將該事實予以延續。此時,債權人對質押所存在保障信賴較小甚至沒有。債權最終不能實現的首要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清償,與擔保物監管人的後續進入並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擔保物監管人的責任只應是輔助性的補充性的。此時,監管人的責任也應是補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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