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感情不和致離婚 法援律師助調解

:離婚糾紛

指派單位:天津市靜海區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四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袁致通

案情簡介:原告陳某,女,1982年生人,家住靜海縣中旺鎮大莊子村。經人介紹,陳某與被告劉某於2005年1月20日登記結婚,2005年2月生育一女劉某冉,2007年11月生育一子劉某澳。由於雙方婚前瞭解不多,未建立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且劉某多次毆打陳某,眾親友屢次勸說無效,最終導致雙方感情破裂。自2015年7月起陳某便帶著兩個孩子與被告分居,一直住在孃家,沒有生活來源,現欲起訴離婚,因生活困難,到靜海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幫助。

承辦過程:經審查,中心受理了該申請,並當即指派天津四友律師事務所袁致通律師承辦此案。袁律師及時會見了陳某,並辦理委託手續,認真聽取其敘述整個經過。瞭解情況後,袁律師積極幫助陳某準備相關證據材料,首先是蒐集整理陳某婚前購置的冰箱、電視等嫁妝的發票等;其次由於當年村裡開發,給付給陳某一家8600元賠償款,由被告領取使用,因此援助律師代陳某多次找到村委會調取當年領取補償款的簽字證據材料;最後,據陳某所述,劉某在中旺鎮經營一個網吧,但不清楚其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情況,袁律師多次到該網吧調查相關情況,工作人員開始都不願意作證、怕得罪人,經袁律師反覆做工作,最終拿到了相關證明材料。袁律師在經陳某認可後,代寫了起訴書,經法院立案。

庭審中,袁律師指出原被告雙方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舉辦婚禮同居生活,2005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2月生育女兒劉某冉,2007年生育兒子劉某澳。由於雙方性格迥異,常因一些瑣事發生口角,被告還經常打罵原告,屢勸不改,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分居期間,被告從未主動與原告溝通,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被告已同意離婚。財產分割上,由於證據確鑿,被告不得不承認自己領取並使用了土地補償款,且對於原告提交的婚前個人財產清單予以認可。但被告向法庭說明,中旺鎮網吧是其個人出資開辦,原告無權分割。對此,袁律師指出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一方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分割。被告還提出其曾向親友借款1萬元作為家庭消費,並出具借條,而原告稱對上述債務的發生時間、資金去向均不瞭解,經法庭認定,夫妻雙方無共同債務。由於袁律師在庭前準備充分,被告無力辯駁,最終雙方同意調解結案。

承辦結果:法庭考慮實際情況,經協商,長女隨原告生活,次子隨被告生活,被告給付原告10000元,所有債務由被告負責,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案件點評:本案是典型的離婚糾紛案件,案中涉及婚內土地補償款如何分割,婚內一方所借債務離婚時怎樣認定,以及婚前婚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法官及援助律師在調查的基礎上做了很多調解工作,最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是比較理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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