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礦業律師從司法判例總結實用採礦權抵押辦理方法

礦業律師從司法判例總結實用採礦權抵押辦理方法

在實踐中樹人礦業律師總會遇到法院對採礦權抵押裁判無效的案例,這是當初採礦權人在辦理抵押過程中缺乏經驗,導致債權人無法通過抵押方式實現債務清償。造成巨大損失,因此樹人礦業律師通過多年法律實踐,對法院判例總結出採礦權抵押被雙方疏忽或者不瞭解的幾個要點。

下面就將總結出的幾點要點分享給廣大讀者。

礦業律師從司法判例總結實用採礦權抵押辦理方法

採礦權屬於財產權,採礦權人可以依法抵押採礦權。首先需要再次明確,抵押合同生效並不等於抵押權設立。


只有抵押權設立的情形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後,抵押權人方可主張處置抵押物,實現抵押權。但是對於採礦權抵押權何時設立,業內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抵押權自備案登記時設立。


另一種觀點認為,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樹人礦業律師認為,通過對司法判例的梳理,目前法院更傾向於採礦權的抵押權自備案時設立。律師將法院對於採礦權抵押權設立所持的態度梳理如下:


礦業律師從司法判例總結實用採礦權抵押辦理方法


律師認為,畢竟發生糾紛後,抵押權是否設立,能否通過處置採礦權進行受償最終由法院裁定。


因此,無論理論界和律師界對於採礦權抵押的效力存在何種分歧,在實際業務操作中目前還是宜多參考法院的裁判規則,謹慎處理採礦權抵押權的設置。

礦業律師從司法判例總結實用採礦權抵押辦理方法

【實務提示】


對於企業擬向礦山企業提供資金融通,礦山企業以採礦權作為抵押的,為了能夠保證抵押權有效設立以便日後實現抵押權,律師從抵押權人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議供參考:

礦業律師從司法判例總結實用採礦權抵押辦理方法


1、簽訂《抵押合同》後,要到採礦權的頒證機關辦理抵押備案,取得抵押備案證明/通知書。


2、國土部門不予辦理抵押備案的,請向國土部門索取不予備案的文件/證明,或與抵押人簽署書面確認文件,證明雙方曾申請辦理抵押權備案,因國土部門原因未予備案;同時要求採礦權人將《採礦許可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3、在上條所述情形下,採礦權人以辦理採礦證年檢為由要求借出,待辦理完畢後歸還的,建議由債權人派人持採礦證協助其辦理。(實踐中存在採礦權人借出後拒不歸還,債權人未持有采礦證原件,法院認定抵押權未設立)。

以上是總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有不同觀點,請在留言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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