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關嶺自治縣司法局聯合關嶺自治縣 人民法院、關嶺自治縣公安局對上關鎮違反有關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被撤銷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何某執行收監。
何某出生於1990年,2017年12月因交通肇事罪被關嶺自治縣 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依法在上關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2018年6月,何某因酒後與他人打架致未按時參加學習被縣司法局給予警告一次;2019年5月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11月7日因無證駕駛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五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關嶺自治縣司法局依法向關嶺自治縣 人民法院提請撤銷何某緩刑。
最終,關嶺自治縣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何某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對何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11月28日下午何某被押送至關嶺自治縣 看守所。
警示:
社區矯正人員何某在矯正期間,不遵守法律法規,多次違反監管規定,無視社區矯正管理制度,放縱自身行為,最終以身試法失去自由,何某的行為為社區矯正服刑人員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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