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被小區業主朱某責難和勒索,76歲的保安陳某某在一次被責難後,用木棍打死了朱某。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以故意殺人罪,對該名保安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據瞭解,同小區多位業主作證表示:死者朱某惡貫滿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在韶關市湞江區某公司宿舍大院小區做門衛期間,時常受到住戶朱某的責難,遂對朱某產生怨恨。
2018年4月1日20時許,被害人朱某離開小區經過門衛房時,又對陳某某進行責難。23時許,陳某某見朱某騎自行車返回小區時,尾隨朱某至二樓存放自行車的地點,趁朱某停放自行車時,用隨手撿來的木棍突然打擊朱某的頭部,朱某被打倒地大聲呼叫。
陳某某見狀繼續用木棍擊打躺在地上的朱某頭臉部、頸部,至朱某不再掙扎。陳某某經探察並認定朱某死亡後,從小區外拖來一個垃圾桶,將朱某的屍體裝入垃圾桶,又將垃圾桶拖回原來位置。當晚,陳某某清洗清理作案現場,將所穿衣物丟入垃圾桶,將木棍藏在廚房內。
次日,群眾發現朱某屍體後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後在陳某某住處將其抓獲歸案。
經法醫鑑定,朱某符合被他人使用鈍器打擊頭面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據陳某某供述說:“朱某平時與我有矛盾,他整天欺負我、刁難我,沒事就找我麻煩。他還在沒錢時找我要錢,一共兩次。第一次300元,是梁某給的;第二次200元,是我給的。4月1日20時許,朱某出去經過門口時,又向我要五百元。我不給,他就揚言打我。所以,我對他有很大怨氣,而且他平時對其他住戶也很兇,大家都怕他。如果不搞定他,我心裡不舒服,想把他殺死、為民除害。”
住在案涉小區的住戶張某作證說,朱某平時為人好差,小區整棟的人都討厭他,很多人都怕他。陳某某平時為人那麼好,做門衛很負責任。
同是該小區住戶的證人黃某作證說:“自己認識小區住戶張某、朱某。2015年的一天,我在家聽到門鈴響,開門看到朱某拿刀對著張某的脖子,並罵張某,而張某就在解釋。因為朱某以前在我領導下工作過,還多少聽我的話,所以我叫朱某放下刀,朱某也聽話地收起了刀,然後離開了。事後,我聽張某講,朱某當時是想勒索他。”
黃某說:“陳某某是小區的門衛,為人不錯,比較正直、負責任,住戶都比較喜歡他。聽說有時朱某回來晚了,陳某某開門慢了一點,朱某都會罵他。還聽說過朱某跟小區以前的每個門衛都是有矛盾,以前幾個門衛都有被朱某勒索過。朱某為人比較差,出了名的惡人,老是到處惹事,又不工作,遊手好閒。他以前在我領導下的時候都老是遲到,被扣了獎金就和班長吵。”
韶關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責難而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並致一人死亡的後果,依法應予嚴懲。鑑於陳某某犯罪時年滿七十五週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其家屬代為賠償並獲得諒解,且被害人平時常有刁難、欺辱被告人的行為引發本案,故對被告人量刑可予以從輕處罰。
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1、所提被告人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週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對被害人家屬予以賠償屬實,予以採納。2、案發時被害人並未對被告人採取不法行為,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行為。
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1.9萬餘元。
實習生|朱怡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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