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贩毒时被吸毒人员抢了……“被害人”被检察机关揪出 获刑8年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6月22日,四川省检察机关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5起毒品犯罪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揪出了实为贩毒人员的“抢劫被害人”。

典型案例一

“抢劫被害人”涉嫌贩毒 被检察机关揪出

2016年2月,彭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周越等人抢劫案时,发现被害人张廷宇被抢物品中有白色不明物体,可能系毒品,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出相应初查建议。经称量和鉴定,白色不明物体系10.2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彭州市检察院发现张廷宇涉嫌毒品犯罪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发出《建议立案通知书》。建议发出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张廷宇在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周越时被周越等人抢劫。

2016年5月,彭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廷宇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9月,彭州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廷宇有期徒刑八年。

【点评】

对此案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点评称:检察机关办理抢劫案件过程中,察微析疑,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敏锐捕捉暴力犯罪背后的毒品犯罪线索,充分发挥立案监督作用,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有力打击了危害社会治安环境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二

提前介入侦查,跨省破获重大毒品案

2015年11月,遂宁市公安局侦破龚如亮、周建明、伍中全跨省贩卖、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40余千克。立案后,四川省检察院督导遂宁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遂宁市检察院立即派员实地查看制毒现场,一周一会商,引导证据收集方向及重点,跨省协调信息共享。审查起诉期间,针对后期到案的龚如亮拒不认罪的情况,遂宁市检察院一方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另一方面自行调取容易灭失的监控视频,核实调取技侦证据,使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6年9月20日,遂宁市检察院对龚如亮、周建明、伍中全提起公诉。2017年6月29日,遂宁市法院判决龚如亮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周建明死缓、伍中全无期徒刑。

在此案基础上,四川省检察院起草并与四川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加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工作的意见》,规范、完善了检察机关对重大毒品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模式。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证据容易灭失。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紧紧围绕证据核心提前介入侦查,明确取证方向,与侦查机关形成打击合力;将退查与自查有机结合,通过诉前主导夯实全案证据基础,确保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功指控。#SplitPageHere#

典型案例三

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漏案

德阳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卿立均、周健等9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时,发现犯罪事实存在颇多疑点,因退回补充侦查不到位,遂依法自行侦查。

通过讯问贩卖毒品的下家、复勘制毒现场、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段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认定有周健、向安兴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犯制造毒品罪的肖开娟、朱加学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德阳市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6月26日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周健、向安兴提起公诉,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肖开娟提起公诉。(朱加学前期在逃,另案处理)

2017年12月27日,德阳市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周健、向安兴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肖开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点评】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人大代表罗毅: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数多,犯罪事实复杂,证明犯罪难度大。面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在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不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自行侦查权,动态构建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追诉漏罪、漏犯,实现了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

典型案例四

成功抗诉,毒贩由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2015年9月,李小双与肖俞航、张帅、漆伟等人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商定由李小双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和贩卖制造出的毒品,其他被告人负责技术、资金、场地。同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8100.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9650克。一审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小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眉山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李小双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四川省检察院会同眉山市检察院围绕李小双的地位、作用大力开展证据补查工作,进一步查明了其在共同贩卖、制造毒品中的主犯地位。四川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小双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李小双死刑立即执行。

【点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魏东: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最重要的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标志性工作。本案就是加强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两级检察机关开展“接力监督”,形成抗诉合力的典型案件。两级检察机关通过指控犯罪与加强监督并举,纠正了罚不当罪的案件裁判。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对毒品犯罪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五

少女交友不慎涉毒 检察帮教助其考上大学

2016年,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办理肖某(女,17岁)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其与涉毒人员杜永乾同居,并从事贩毒活动,但肖某本人不吸毒,自身对毒品犯罪有一定抵触,其多次劝说杜永乾不要贩卖毒品,但杜永乾均以没钱生活为由拒绝,并让肖某继续帮其运送毒品。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肖某本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在父母离异后辍学,因交友不慎涉毒。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教育、挽救工作,明确提出对肖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得到法院采纳,肖某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同时,翠屏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局积极开展帮扶矫正工作,帮助肖某回归校园,最终肖某通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四川省某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

【点评】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禁毒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发育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容易被教唆、引诱而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受引诱、利用贩毒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少年司法”理念,没有简单一诉了之,而是通过社会调查、精准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开展教育帮扶,促成其顺利回归社会,成功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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