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吾皇萬睡」商標,因不良社會影響被駁回

近日,從知識產權局傳來消息,一個名為「吾皇萬睡」的商標被以不良社會影響而被駁回,判決書如下

「吾皇萬睡」商標,因不良社會影響被駁回

申請人因第21698807號“吾皇萬睡”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吾皇萬睡」商標,因不良社會影響被駁回

申請商標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吾皇萬睡”是申請人創作的漫畫形象名稱“吾皇”貓的情景狀態,具有獨特的設計和深刻的內在含義。“吾皇萬睡”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申請人用多種形式對其“吾皇”、“吾皇萬睡”、“吾皇駕到”品牌進行推廣宣傳,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未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並且起到了良好的區分商品及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人經查詢,在先存在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獲准註冊,申請商標亦應獲准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准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吾皇”及其創作人、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粱科棟簡介;2、“吾皇”版權登記證書;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粱科棟簽訂的“吾皇”、“巴扎黑”動漫形象版權使用合同、合作協議等;4、“吾皇”品牌手冊;5、吾皇漫畫作品集排名;6、“吾皇”、“吾皇駕到”、“吾皇萬睡”等的宣傳使用情況;7、在先的“吾皇萬睡”商標信息頁。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普通印刷字體“吾皇萬睡”,易使消費者聯想為“吾皇萬歲”,一般用作對封建帝王特定的稱謂,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8類書包等複審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屬於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可註冊性。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援引的其他已獲准註冊的商標與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准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吾皇萬睡」商標,因不良社會影響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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