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成本建材價格上漲,合同約定不能調整,如何操作?

背景: 《水泥行業去產能行動計劃(2018-2020)》提出,實行去產能與節能減排量雙控制目標,三年內壓減熟料產能39270萬噸,關閉水泥粉磨站企業540家,水泥產能平均利用率達到70%,水泥產能集中度達到60%。2018年,全國範圍內完成壓減熟料產能13580萬噸,關閉水泥粉磨站企業210家。

面對國家相關規定,材料價格相比簽訂合同時,漲幅驚人,我們該怎麼辦呢?

情況一:按國家法律法規

問:固定單價合同中鋼筋報價2700一噸,如果施工過程中漲到4800了,可以要求補償嗎?

答:這個問題主要看合同裡面是怎麼約定的,既然是固定價合同,合同約定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約定:市場價格超過5%或多少就按規定調差;一種是約定:無論任何情況,價格都不允許調整。

一般來說沒什麼可討論的,可以按要求進行調整,價公式按合同或參考《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2017》或《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13》中的規定,裡面說的很清楚的。

情況二:合同里約定了“無論任何情況,價格都不允許調整。”情況下,如何獲得補償?

一、甲方成本控制人員是否可以堅持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的調價申請置之不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常州新東化工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與常州新東化工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的判決”((2015)民提字第39號)意見:

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新東公司原定的對燃煤鍋爐進行脫硫工程改造項目繼續進行已經沒有意義,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該變化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這種合同風險顯然也不屬於普通的商業風險。雖然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政府政策調整屬於情勢變更情形,但是如果確實因政府政策的調整,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然屬於合同當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因此,應該認定本案的情形屬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勢變更情形。

綜合上述,從公平角度而言,甲方跟乙方在洽商一致的情況下共同分擔材料價格上漲風險最為妥當


二、如果甲方同意調整總價,如何調整?如何共擔價格上漲風險?

首先查驗合同,除約定固定單價結算外,是否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範圍或幅度,然後分情形進行處理:

1)如約定材料價格風險範圍或幅度,在風險範圍或幅度範圍內部分不調整;超出風險範圍或幅度部分,按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及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2)如沒有約定風險範圍或幅度,均按施工同期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及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其依據如下: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9.8.2 承包人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本規範附錄A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三、工程行業和國家相關規定提倡補償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3.2.1 條規定: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幅度)。但恨遺憾的事,這個條款不是強制性條款。

四、施工單位也不容易,如果開發商實在黑心,堅持不調整,那施工單位該怎麼辦?

有這麼幾個辦法可以試一下:

第一:及時向建設方報告市場情況,最好能共同詢價認可,請求建設方給予合理的補償,一般情況下,如果漲幅過大的話,建設方一般是會同意的,但有些甲方就是咬定合同,堅決不調價格,那怎麼辦?

第二:在乾的項目質量合格的前提下:上法院提起訴訟,在目前的情況下,勝訴的可能性非常大!為什麼說勝訴的可能性非常大呢,因這種問題不是個案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這方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情勢變更條款,回擊無限風險條款最有力的武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成本建材價格上漲,合同約定不能調整,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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