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揭祕職業放貸人:借貸“套路多” 成為法院常客

2018-06-17 10:34 | 法制日報

揭秘职业放贷人:借贷“套路多” 成为法院常客

浙江台州是中國民營經濟的發源地,民間資本豐厚,資金拆借十分活躍。由於正規渠道的信貸門檻太高、社會閒散資金投資渠道有限,加上缺乏嚴格的法律約束等諸多因素,台州的民間拆借一直處於較為活躍的狀態,由此帶來的是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持續增長。

從 2015 年到 2017 年及 2018 年 1 至 4 月,台州全市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分別是 23538、27469、36502、12160 件,標的額高達 315.96 億元,佔民事收案總數的近三成。

在這些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大多案件的原告都為同一 " 人 ",一個投機者的行當——職業放貸人。

原告:成為法院常客

職業放貸人,就是民間俗稱放高利貸者,即個人從事高息放貸,或是資金實力強的放貸人掛著投資擔保公司的名頭,向個人或是企業從事民間放貸。

2017 年年初,三門縣法院就開始關注職業放貸人。該院成立了以院長汪勇鋼為組長的課題組,進行相關調研並形成了《關於疑似高利借貸案件的調研報告》。三門法院在調研中發現,原告為同一 " 人 " 的常客群體不斷擴大。如 2012 年,該院受理的同一原告民間借貸案件數量超過 5 件的只有兩人合計 20 件,而 2015 年為 40 人 260 件,2016 年達 454 件,與 2015 年同期相比增加 74.6%。

2016 年至 2018 年 5 月,吳某在臨海法院作為原告起訴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共 128 起,涉及金額 140 餘萬元。類似吳某這樣的當事人,也就是疑似職業放貸人,臨海法院首批共統計出 56 名,涉及案件 1658 件。

日前,溫嶺法院發佈的民間借貸審判報告顯示:2012 年至 2017 年,該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 23512 件,佔該院民商事案件的 1/3 多,涉案金額近 100 億元。

據溫嶺法院民四庭庭長奚紅英介紹,目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職業放貸人。

2018 年 2 月 24 日,玉環法院出臺《關於建立 " 職業放貸人名錄 " 的若干實施意見》,並分別於 3 月 2 日、4 月 25 日公佈 " 職業放貸人名錄 " 兩期,梳理出職業放貸人 87 人,涉案件 2281 件,標的額累計 1.53 億元。今年,該院新收案件數同比增幅持續回落。3 月至 5 月民間借貸案件收案數同比下降 25.47%; 撤訴率達 36.08%。

" 職業放貸這一灰色地帶存在時間長、控制難度大,我們想嘗試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找到有效的規制措施。" 玉環法院院長董仁喜說。

2014 年以來,7 名外省籍原告因民間借貸糾紛在玉環法院共有案件數 237 件,前三位分別是朱某甲 95 件,馬某某 45 件,朱某乙 26 件。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戚或朋友之間,但上述原告均非玉環本地籍,有的甚至是 90 後,與被告年齡相差甚遠,雙方之間能形成借貸關係很不正常,高利貸產業化經營特徵明顯。

這些案例其實只是冰山一角。經統計,玉環法院 2015 年至 2017 年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 11087 件,同一原告起訴 5 件以上的有 445 人佔 5094 件,最多的原告起訴次數達到 101 次。

被告:大多數被套路

周某,僅 2017 年在仙居法院就有 13 個民間借貸案子。被告張某在接受法官詢問時稱,自己其中一筆向周某的借款為 2 萬元,交付款項時先扣除了利息 7500 元,真正拿到手只有 12500 元,但借條上寫的卻是 5 萬元。

30 歲出頭的蔡某原本是醫院的護士,工作穩定,家庭幸福,2014 年由於輕信他人被詐騙近 200 餘萬元。為籌措款項,蔡某經人介紹向羅某借款。2017 年,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蔡某還款 13 萬元。

另外,在虞某起訴蔡某還款 22 萬元的案件中,羅某也扮演了 " 中介 " 的重要角色。辦案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羅某近幾年來民間借貸案件達到 26 件,通過梳理認為其就是專門從事職業放貸的。法官結合兩起案件綜合考量雙方的交易習慣、借款交付問題及借款事實,最終認定被告蔡某兩起案件收到的實際款項為 8.5 萬元和 12.8 萬元,遠小於原告主張的金額。

" 我的壓力真的太大了,收到法院判決書那天,是我這兩年過得最開心的一天。" 在經歷詐騙之後,蔡某十分感謝法院沒有讓她再一次上鉤職業放貸人的 " 騙局 "。

" 大多數被告因避債等原因,經法院傳票通知後拒不到庭,讓原告有機可乘,即便支付過利息或本金的,原告均予以否認,從而導致原告從借款人處可能拿了借款本息,另外又通過訴訟讓保證人連本帶息再承擔一次。" 台州中院的承辦法官道出了職業放貸的另一 " 套路 "。

陳某是天台本地人,在天台法院,3 年來以他為原告的民間借貸糾紛共有 26 件,總標的額高達 5450 萬元。

" 這些案件中,有不少被告抗辯稱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翻倍寫的,還有的被告表示利息已支付他人,且利率遠遠高於借條上載明的借款利率。" 天台法院速裁庭庭長洪巍透露,不少案件起訴的金額很高,最後調解下來的金額都比較低。而其中被告抗辯利息支付他人的,往往因為缺乏相關證據而敗訴。

在很多民間借貸案件中,職業放貸人提供的均為格式化借條,對借款期限、利率、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的約定也較為全面,但唯獨出借人一欄空缺。出借人不在借條上標明身份,有其目的。有些放貸人以他人名義放貸,賺取其中的利息差額 ; 有的則是為了收兩次錢,即自己收回後,又讓別人持借條收錢。因此,法官在審理中發現很多被告 " 喊冤 " ——根本不認識起訴我的原告呀 !

法院:建放貸人名錄

今年 4 月 24 日,台州中院出臺《關於建立 " 職業放貸人名錄 " 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基層法院應每年統計更新職業放貸人名錄並報中院彙總後在內網上公佈,實現地區內數據共享。

其中,對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的標準進行了明確:以法院前三年度至統計截止時間內在同一法院有涉及 20 件以上民間借貸訴訟或全市法院共有 30 件以上民間借貸訴訟 ; 同一年度內在同一法院有涉及 10 件以上民間借貸訴訟或全市法院共有 15 件以上民間借貸訴訟的原告,均納入 " 職業放貸人名錄 "。同時,上述人員中累計標的金額達到 100 萬元以上的原告,名錄還會被抄送至同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銀行、仲裁委等相關部門。

該實施意見還從審判執行等多方面入手,對職業放貸人利用訴訟程序實現非法利益合法化進行了嚴格規制:被告對主體或事實有爭議一律強制職業放貸人本人出庭核實 ; 凡被告抗辯原告存在 " 當頭抽利 " 或 " 隱性高利 "" 利息轉匯他人 " 等故意隱瞞借款人已還本付息等高利貸情形的,一律核查比對其他案件事實認定或被告抗辯 ; 在審判執行過程中,如發現職業放貸人員有存在 " 套路貸 "、高利轉貸、暴力索債等涉嫌違法犯罪事實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審執過程中發現 3 次以上為職業放貸人代理民間借貸訴訟的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法院應當將相關情況抄告司法局等。

4 月 23 日,玉環法院與縣委政法委、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地稅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縣人民銀行等 7 家單位聯合出臺《關於建立協同整治 " 職業放貸 " 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形成共同參與、協調配合的局面。目前,已向公安機關移送首例 " 套路貸 " 案件。

5 月 28 日,玉環法院與縣地稅局、縣國稅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市人民法院協助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會議紀要》,法院將協助稅務機關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這次 " 跨界 " 合作,不僅能進一步加大對職業放貸的整治力度、提升債權人合法放貸意識,更能防止地方稅源流失、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呼籲:建立聯動懲戒機制

職業放貸人的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及經濟發展,特別是高利貸、" 套路貸 " 等不法放貸會引發刑事犯罪及社會治安問題。

5 月 11 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包括職業放貸人在內的非法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打。

記者瞭解到,規模化的職業放貸人往往與當地黑惡勢力勾結,如出現不能收回借款時,會動員職業催款人上門催討,如組織社會閒散人員去借款人家吃住,用言語威脅借款人及其家人,對借款人及家人實施跟蹤,嚴重的對借款人及家人實施暴力毆打,甚至實行長時間的非法拘禁,在此過程中容易引發雙方暴力對抗,造成一系列社會穩定問題。近 5 年來,三門法院審結的高利借款引發的刑事犯罪共計 24 件 66 人,以非法拘禁罪為主。

職業放貸行為也使司法權威受到損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庭被告因無法提供還款依據而頻頻喊冤。但依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法院基本判決原告勝訴。職業放貸人企圖利用法院判決這一合法 " 保護傘 " 實現其非法放貸的目的昭然若揭,長此以往群眾對法院生效判決的正確性必然會產生質疑。

為此,台州兩級法院加大對職業放貸人的打擊力度。中院和 9 個基層法院建立 " 職業放貸人名錄 ",在實現全市法院數據共享的同時,積極向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呼籲建立打擊職業放貸人聯動懲戒機制。

一是建立打擊高利借貸及衍生違法犯罪行為聯動懲戒機制。建議由黨委、政府牽頭建立公安、檢察、法院、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動打擊懲戒機制,法院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疑似高利借貸案件重點關注對象,相關部門之間通力協作,形成資源信息共享,嚴查高利借貸衍生的轉貸牟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合力打擊高利借貸衍生違法犯罪行為。

二是規範引導民間借貸行為。政府職能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民間貸款管理辦法,在資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動範圍、風險防範措施等方面加以規範和引導,儘可能將民間借貸活動納入監管範圍,擠壓高利貸款的生存空間。如設立類似的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機構,鼓勵民間借貸登記備案。

三是填補相應法律法規空白。要從根源上解決此類問題,必須從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個方面著手,完善相關立法。如對情節嚴重的職業放貸人,可在刑法上增設 " 高利放貸罪 "; 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對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繳,並處罰款 ; 在行政法上授權公安或金融監管機構等行政部門對高利借貸行為的調查執法權、處罰權,把高利借貸納入行政監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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