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这是诈骗!诈骗!诈骗!

借贷关系十分普遍,逾期未还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但是有人不还钱却升级成了诈骗罪,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京师分享的这则案例。

这是诈骗!诈骗!诈骗!

案情回顾:

12年,罗某认识了李某,这罗某是个无业游民,游手好闲,他寻思要钱用,便对李某称:他在某地做工程现在急需现金。并许诺李某以高额的利息。李某也经受不住这样的诱惑,将自己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共计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

然而,罗某似乎并没有什么还钱的意愿,别说利息了,连本金都没还多少过来,几经催讨,也仅仅只是还给李某27.6万多。而剩下的204.31万元依旧不知所踪。

后来东窗事发,李某交代了案件的经过,罗某被捉拿归案,至此,真相才得以水落石出:李某借出的这笔公款,全数被罗某用在了赌博和还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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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二审中院则认为:罗某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隐瞒其无力偿债的状况,虚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饵,使李某误认为其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公款由罗某使用。两人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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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就本案而言,罗某虽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首先,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其次,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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