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反思:用户加锁被判盗窃入狱,平台不退押金安然无恙?这公平吗?

反思:用户加锁被判盗窃入狱,平台不退押金安然无恙?这公平吗?

用户将共享单车变私用,被判盗窃罪入狱;平台占有用户押金不退,一句对不起就可以?

日前,据媒体报道,深圳一市民日前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广东省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单车案。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类似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一些难以为继的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还存在大量用户押金未依约退还,似乎创始人出来对媒体公开说一句“对不起”或“创业失败”,欠款就可以一笔勾销?

用户私占:共享单车变私人独享单车,可以盗窃罪处之

反思:用户加锁被判盗窃入狱,平台不退押金安然无恙?这公平吗?

据媒体报道,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韦某国悄悄将两辆摩拜共享单车从龙岗区爱联嶂背永昌工业区门口推到其上班的工厂仓库内,用工厂的手模机将车锁锯掉,然后将其藏匿在一个发电机房内据为己有。就在韦某国锯切车锁时,恰巧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拍了视频传到互联网上。

摩拜单车官方接到爆料后,其运维人员通过网上的视频查出了单车编号,并通过GPS定位系统查到了两辆被盗自行车最后的骑行记录及其具体位置,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龙岗区爱联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韦某国抓获。经鉴定,两辆被盗摩拜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

原本是共享单车,人人都可以付费使用,但是,一些用户加私锁或破坏锁具后,把人人都可以租用的单车变成了自己独用的单车。

从法律上来讲,这种破坏锁具独占单车的做法,属于典型的盗窃行为。但是,应当追究相关用户的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并非固定不变。

事实上,如果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找到这些加锁或破坏锁具的用户,要求用户退还车辆或赔偿损失,也还是可以解决双方纠纷的。

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即使退还了企业车辆,缴纳了罚金,还需要承担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

不退押金:平台占有用户押金不退还,就只能公开谴责?

反思:用户加锁被判盗窃入狱,平台不退押金安然无恙?这公平吗?

据媒体报道,2018年4月24日,广东省消委会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全国共享单车公益诉讼第一案被告——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悦骑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8年3月22日,广州中院曾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悦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消费者退还押金、披露押金信息、公开道歉等。据媒体报道,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于4月13日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消委会表示,被告方悦骑公司在判决规定时限内未履行法律责任,不执行法院判决。企业不仅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判决要求退回消费者押金,甚至在态度上也未作出道歉的姿态。

现实的情况可能是,小鸣单车是否还有资金可用于押金退都是个未知数。

简单说,用户缴纳的押金,可能被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与企业自有资金混同,早就用于了生产经营甚至是个人消费使用,这些经营不善的公司账面上可能已经没有资金可退。

相关信息显示,小鸣单车至少还有约4.9万用户的押金未依约退还,按照押金标准199元/人估算,至少涉及980万元未退还。

那么,对于小鸣单车拒不退还的这笔近千万元的用户资金,到目前为止,尚未看到有相应的人员承了担刑事责任。

公平与否:用户加锁判刑入狱,平台不退押金安然无恙?

反思:用户加锁被判盗窃入狱,平台不退押金安然无恙?这公平吗?

鼓励创新、包容失败,是否就可以创始人说一句“对不起”,企业或平台欠用户的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

对类似小鸣单车等平台来讲,当它们还有资金运转时,用户加锁私用就可以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小鸣单车等平台无力运营时,它们拖欠的众多用户合计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用户押金,似乎就成了死结?

同样都是侵害了一方的财产权益,一个还了车,也可被判盗窃;一个不还钱,就只能公开谴责?这显然不公平。

当然,我们不是鼓励要对创业失败的团队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创业者不能树立“底线思维”和守法意识,总是以“侥幸心理”去与用户博弈、与监管周旋,那么,最终伤害的还是整个社会的信任体系和广大民众。

而相关监管部门,如果不能在类似共享单车等企业运营失控前,及时予以刹车纠偏,那么,整个行业都会被个别不守规则的平台或企业所伤害。

事实上,回溯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摩拜和ofo等共享单车相对领先的企业,在2017年下半年出现融资不畅,与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和竞争整体失控,尤其是对用户押金肆无忌惮的挪用不无关系。

因此,应该像不允许用户盗用共享单车一样,同等力度约束平台或企业挪用、占用押金不还的违法行为。

否则,很容易会给人造成一种“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公众财产”不平等保护的错觉,似乎企业资产获得了远高于个人财产或公众财产的保护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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