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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知错就改值得肯定,
但如果是为了某种目的替他人顶罪认错,
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永定一男子江某先就因伙同他人堆放矿渣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还隐瞒包庇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为此付出沉重代价。2018年6月5日,永定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江某先非法占用林地罪、包庇罪一案,江某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
图为6月5日庭审现场
江某先于2011年5月开始到永定区洪山乡一家由其妹夫江某林(另案处理)经营采石场负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安排工人上下班、工地安全及指挥铲车倾倒废渣等。因采石场资金问题,江某先将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借给江某林作为经营采石场的资金。开采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应江某林安排,由江某先现场指挥铲车司机将废石渣堆放在附近林地上,造成19.8亩的林地植被严重毁坏。
2016年底,江某林因担心开采期间占用林地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江某先则担心江某林出事后会影响采石场经营,导致自己的资金无法收回,便主动提出承担非法占用林地责任,并伙同江某林伪造采石场股权转账协议和收条等。2017年4月,江某先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森林分局投案,谎称自己是采石场老板,隐瞒包庇了江某林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事实。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为了开采大理石非法占用林地19.8亩(一般用材林),造成占用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江某先顶替江某林到林业公安承认经营开采、接受处罚,作假证明包庇江某林,意图使江某林逃避法律追究,构成包庇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永定法院一审判决江某先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江某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法律法规对每一个公民的内在要求。江某先在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的情况下,为包庇他人,错上加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广大群众一定要引以为诫,自觉学法、守法、懂法。只有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才能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永定法院生态资源庭庭长林灿岗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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