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稅務籌劃之六,網紅主播的稅務籌劃

直播, 2016年最大的風口。

從娛樂到體育,從秀場到遊戲,視頻直播幾乎憑“一己之力”為一大批行業注入了新的活力。

有人將2016年視為“中國網絡直播元年”,說的一點兒也不錯。 但只有站在風口的人才能看到,與機會並存的更多是“風險”。風口浪尖,有喜有憂。

事實上,自2014年以來,O2O的互聯網+創業模式席捲中國,隨著越來越多的分享經濟模式出現,如何避稅成了這些公司迫切需要解決的事情。但由於目前我國的稅制設計,因為歷史原因以及本身政府決策的效率問題,並沒有太多考慮自由職業者的利益,從而導致分享經濟在中國碰到了很多稅務上面的困難。

剛站穩腳跟的直播平臺,哪一個不是時時刻刻如履薄冰、膽戰心驚地與風浪搏鬥?避免隨時被前浪、後浪、大浪、甚至陰溝裡的小浪拍在沙灘上。

“全民直播”時代來臨,如何穩操勝券?有些事情是可以預判的。

稅務籌劃之六,網紅主播的稅務籌劃

網紅群體,高收入群體,個稅很高

因為,不管你是剛剛進入直播圈的黑馬,還是未來的獨角獸,都對一根無形的紅線談之色變——稅收。

又因為,不繳稅,慘;繳稅,苦。(畢竟我們都要堅持在法律框架內,才能快樂地玩耍!)

長期在知乎遊蕩,有個提問讓我瞬間腎上腺素急升:

“主播平臺有義務給主播代扣代繳勞務報酬個稅嗎?類似於YY直播平臺或者鬥魚。”( 這個問題問得好!)

我很正經地回答:

“是。主播平臺有責任代扣代繳主播勞務報酬個稅。現在主播市場還是在洗牌階段,有許多平臺基本沒有代扣代繳個稅。比如,對於許多平臺來說,在前期開拓市場階段根本沒有精力或資本幫主播代扣代繳個稅;也擔心主播因上繳個稅收入變少投靠別家。或者,一些成熟的主播平臺會從主播收入中扣8-11個點左右,作為平臺中介費(不包含代扣代繳的個稅),大家目前關注的焦點緊緊放在眼前利益的搶奪,市場資源的火拼,並未冷靜的看待平臺的健康發展。 “

——也許你一口氣讀完覺得雲裡霧裡,卻還是驚起一身冷汗。簡單來說,就是繳稅的話,平臺心裡苦啊。

稅務籌劃之六,網紅主播的稅務籌劃

網紅群體的稅務籌劃方案

當前,主播和直播平臺一般有三種合作方式:

第一種,有的主播是和平臺直接簽約;

第二種,是平臺和經紀公司合作,由經紀公司來協調主播來進行直播;

第三種,則是普通人直接使用直播軟件進行直播。

直播平臺的頭部主播一般都是和平臺直接簽約,此時主播獲得的收入則為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照3%到45%的稅率來繳稅,由平臺代扣代繳。比如A網紅當月收入10萬,平臺按照國家個稅徵收稅率來發放,該網紅應該要扣掉45%,即是要扣掉29920元,最後網紅到手的錢只有70080元。

“咱們國家的稅法的政策是獲得收入者交稅,直播有些類似網絡交易,如果是在直播平臺上發生的交易,直播平臺必須要繳納稅款。”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說到。現在網絡上有很多新的交易方式出現,政策的出臺需要對情況更加了解,一般只有在形成一定規模之後國家稅務總局才會出臺相關政策,但對於以虛擬貨幣打賞為主要交易方式的直播,仍然可以按照網絡交易的原則進行徵稅。

有直播平臺負責人認為,不少平臺主播的收入都是通過自己的支付寶、微信提現的,所以沒必要替主播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財大教授表示,一般徵稅都是從形成收入的來源查起,雖然徵稅的對象是獲得收入的主播,但是在平臺形成的收入,不管是以什麼樣的方式提現,稅款都應該由平臺來代扣代繳。

雖然心裡苦,但是,平臺如果想考慮長遠發展,稅務紅線堅決不能觸碰,如果存在僥倖心理偷稅漏稅,不僅影響平臺的發展,而且觸犯稅務法律,後果將會很嚴重!

直播平臺的突然火爆,也引起了稅務部門對於直播平臺稅收不規範行為的重視。

首先,我們分析一下B2B/B2C/C2C平臺現在運營的模式和存在的一些稅務風險:

1、初期為撮合模式

平臺僅撮合客戶和服務者發生交易,有的平臺給予一定補貼,平臺記錄交易信息;服務者為客戶提供服務後,直接從客戶處收取服務費。

2、複雜管理模式

客戶通過平臺下單,服務費先支付到平臺,可能從平臺獲取發票;

平臺從客戶處收取資金,然後支付給服務者;

服務者為客戶提供服務,從平臺處收取服務費;

只要涉及到服務者從通過平臺獲取收益,平臺為扣繳義務人,必須幫服務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服務者從平臺獲取收益,平臺為扣繳義務人,有責任按照國家個稅法規全額申報,有的平臺喜歡自己騙自己,打著代收代付的口號,政府、稅務局不是傻子,請先研究清楚相關代收代付的法規。普通企業法律上不允許進行代收代付的業務(代收代付是銀行和金融公司所允許的業務範圍)。

稅務籌劃之六,網紅主播的稅務籌劃

專家有話說:

首先是要看直播平臺是否有代扣代繳任務?平臺是否是網紅主播資金的支付人?如果是支付人,就有扣繳義務,比如資金打到平臺的賬戶,那麼網紅的收入就算是平臺支付的;現在平臺主播有三種:第一種就是工資薪金,打賞都是平臺收入;第二種,錢打到網紅的個人賬戶,網紅該自己繳納;第三種,網紅的收入先打款到平臺,資金再從平臺分給主播,平臺應該履行主播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

《參考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都必須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坦白來講,就是不繳稅的話,慘啊。

網絡直播平臺這一全新媒介形式的出現,引發了一場傳播革命的同時,它也讓明星IP所產生的粉絲經濟變的可測量。截至今年6月,直播類App滲透率環比去年增長近50%,資本注入的速度和金額超乎想象。

無論這個風口是否能重塑我們的社交方式,但錯過了這個風口,畢竟是一種遺憾。作為主播平臺在現階段優雅地跨過“有責任代扣代繳主播勞務報酬個稅”這個坎兒?

世間安得兩全法,不負如來不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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