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紅慶河項目部“一通三防”管理考核制度

為加強紅慶河項目部二、三期工程“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煤礦“一通三防”類事故的發生,保證礦井安全生產和良好的井下作業環境,結合紅慶河煤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局部通風管理考核

1、局部通風機實行掛牌管理,無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每發現一處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牌板數據填寫不清或每班不按規定填寫每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100元。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的,對當事人處罰100元。

2、每天由本掘進隊專職電工和瓦檢員聯合進行一次“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試驗,將試驗結果填寫在記錄牌板上,並由電工和瓦檢員親自在切換記錄牌板上簽字,不得代簽。發現一次不按規定進行切換試驗的處罰負責人100元。

3、風筒末端到工作面距離和風筒出風口風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煤巷掘進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不超過5米,巖巷掘進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不超過8米),否則超距處罰責任單位(各個掘進工作面20米範圍內風筒由掘進隊負責)100元,因責任單位人為因素造成迎頭欠風、無風現象時,處罰責任單位每次200元,並進行事故追查。

4、每發現一次掘進時擠壓風筒或扒開風筒作業造成工作面風量不足的,處罰跟班隊長100元,並進行事故追查。

5、局部通風巷道每發現一次無計劃停風現象,由安監站、機電隊、通風隊聯合組織事故追查,並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罰款,情節嚴重導致重大事故的,嚴格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6、所有掘進工作面供電必須做到“三專(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供電線路)。發現一處不合格處罰責任單位500元,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裝“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裝置,無“風電閉鎖”或“瓦斯電閉鎖”的,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7、噴漿巷道,不注意保護風筒,導致風筒打死彎、破損、噴漿料覆蓋清理不及時等,根據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罰款100—500元;若礦方檢查罰款時,罰款歸入責任單位。

8、膠輪車,剷車掛壞風筒的,處罰責任人50-100元,風筒嚴重破損造成工作面無風狀態的,罰款責任人100-200元,責任單位有連帶責任罰款500元。

二、通風設施管理考核

1、通風設施的挪移、拆除必須由通風隊提出申請,由項目部技術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挪移、拆除,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2、通風隊必須經常檢查井下通風設施,對損壞的通風設施須及時安排通風隊採取措施進行修復,保證通風系統合理可靠。對無故損壞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追查處理,按價賠償外,根據情節對責任單位和個人處以300~1000元的罰款。

三、綜合防塵管理考核

1、掘進工作面開工前必須完善運輸和通風線路的防塵設施,巷道掘進50米時,必須完善巷道的所有防塵設施,否則每缺設一處考核掘進隊負責人200元;掘進巷道每隔100米必須設有不低於50米的防塵軟管,防塵軟管盤好吊掛在皮帶上方的架管上,不按規定執行的罰款責任單位200-500元。

2、掘進隊不按規定延接供水管路、安裝防塵三通,除責令整改外,每處罰款責任隊200元。不使用防塵設施或損壞防塵設施,每次罰責任人200元,責任單位連帶罰款500元。

3、綜掘隊綜掘機及工作面所有防塵設施的使用,發現一次未正常使用罰款當班跟班隊長100元。

4、掘進巷道防塵管路距迎頭距離不得大於50米,並在迎頭安設一個控制閥門;掘進施工單位要在迎頭連接防塵軟管,長度不小於30米。防塵管路距迎頭距離超過50米,無防塵軟管、無控制閥門罰掘進施工單位200元。

5、錨噴巷道在噴漿前,必須打開淨化水幕,保證在噴漿過程中噴霧降塵,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300元。

6、每發現一次掘進隊、運輸隊不按規定開停噴霧裝置,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損壞自動噴霧裝置的處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7、掘進工作面必須實施溼式鑽眼,嚴禁幹打眼;炮掘巷道在放炮前後掘進隊必須對工作面迎頭20米範圍內的巷道周邊進行沖洗,放炮時必須打開淨化水幕進行噴霧,裝渣前必須灑水降塵,此項工作由安監人員負責監督執行,發現一次幹打眼罰款當事負責人200元,沒有灑水或沒有打開淨化水幕給予跟班隊長罰款500元。

8、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損壞隔爆設施,影響設備、材料運送時必須提前通知通風隊,由通風隊進行拆除並及時恢復,私自拆除、損壞者罰款500元並照價賠償。

9、綜掘隊綜掘設備的內、外噴霧裝置齊全,未安裝噴霧裝置嚴禁掘進,未使用者一次罰款200元。

10、所有防塵灑水管路上安裝的控制閥、減壓閥及支管路上的控制閥,任何人不得隨意開關,每發現一次罰款當事人200元。

11、各掘進隊要堅持每週對所管轄巷道、風筒進行沖洗(大巷由通風隊負責,各個掘進頭開口至工作面由掘進隊負責)。對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積塵巷道進行人工清掃,並做好沖洗清掃記錄。對不按規定沖洗、清掃巷道積塵,不做記錄或井下存在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現象,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12、炮掘巷道爆破噴霧水幕距迎頭不超過20米,綜掘隊淨化噴霧不超過50米,巷道開口20米安設一道迴風噴霧水幕,巷道延伸後每200米安設一道防塵噴霧,以上各項由掘進隊實施,通風隊負責監督檢查,一處不合格或超距罰責任單位200元。

四、防滅火管理考核

1、加強井下電、氣焊管理,及井下可燃物的管理。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2、嚴禁攜帶明火下井,發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3、井下和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井巷、硐室和採空區內;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4、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五、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及自救器管理考核

1、管理人員、工程技術員、班隊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入井必須按規定攜帶、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對入井不按規定攜帶瓦斯報警儀的人員考核100元。

2、嚴禁使用人員私自拆卸儀器,嚴禁隨意扔放、摔打、撞擊儀器。儀器損壞或出現故障時不得私自拆開修理,否則,每發現一次處罰500元。

3、報警儀當班使用當班交還,不得連續使用超過12小時。不按規定交還或超過使用期限處罰100元。

4、便攜式報警儀維修人員要對每臺儀器維修時間、調校時間、發放時間、回收時間、發放時的電壓等項逐一記錄清楚,登記在冊,每發現一次不符合規定處罰100元。

5、嚴禁發放電壓不足、零位不準、報警點不準、跑負等不完好儀器,違者罰款100元;因維修、調校、充電等不及時造成井下儀器使用不正常,考核責任人200元。

6、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升井後自己保管,不得轉交他人,不得隨意碰撞、拆卸,如有故意損壞或丟失照價賠償,發現有故意損壞或丟失者,按原價賠償。

7、安監站負責對井下人員佩帶自救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發現一人不佩帶處罰200元。

六、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考核

1、各使用單位範圍內的分站、傳感器等監控設備如受到人為破壞的,照價賠償,並處罰款責任人200元。

2、使用單位人為造成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根據故障輕重程度對使用單位處罰100~500元。

3、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提前挪出工作面傳感器,但放炮後要及時進行恢復,出現隨意挪動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或恢復不及時的現象,給予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4、各掘進工作面甲烷、一氧化碳傳感器及傳感器牌板的吊掛由掘進隊負責,通風隊監督,傳感器的吊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傳感器吊掛距迎頭不超過5米,距頂板不大於300毫米,距幫不小於200毫米),吊掛不合格或超距的,罰款責任單位200元,並責令及時整改;傳感器牌板丟失或者損壞的,按原價賠償並罰款責任單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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