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3月6日訊(記者 陳志偉)男子約前女友到賓館商談債務糾紛,竟臨時起意,欲實施強暴……日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強姦案,一審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8月5日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至青島市城陽區某賓館116房間,與前女友李某商談債務糾紛,後劉某某強行親吻李某並脫掉李某的褲子,欲與李某發生性關係。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劉某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城陽區人民法院結合犯罪性質、情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控辯雙方的意見,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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