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68042581
这大概是公司为了让自己的裁员行为更为合理,而故意采用的一种措施。
我猜想可能是这样的情况,公司虽然对外说法是因为经营不善要裁员,但远远还没有到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企业经营发展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情况,既然公司没有达到这个情况,但又对你进行了裁员的决定,那说明公司的裁员是不合法的,在公司不合法裁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理合法,就得找个理由把裁员合法化。
我们都知道,如果企业不合法裁员,那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很显然,你的公司肯定没有给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没有哪个公司会这样合规合法,都是能逃则逃,一个公司能按单倍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按工作年限对应月份的补偿金就已经很不错了。
这样我们容易理解了,公司对你做了裁员的决定,同时又没有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所以用一个合理的理由把这个事情给解释通了,也就是故意以你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来做辞退的原因,这样情况下是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样公司有了合理的理由裁员,进而避免了赔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公司做这一切肯定不是无缘无故的,都是经过了自己的深思熟虑,为了就是让自己的风险最小化。
那么作为劳动者来说,在补偿金已经拿到手的情况下,确实没有太多的可以追责的可能,最好的办法是与公司之间协商,看能不能修改离职证明中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内容,同时要求公司不要在背景调查中给自己这样的离职理由,其实只要这两项不受影响,基本对自己的影响也就没有了,所谓的追责不追责就已经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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