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 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的訴訟時效在實務過程中一直存在爭議,但是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我們還是可以確認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始這一標準,那麼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始是怎樣的呢?

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尤飛律師解析。

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一、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始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尤飛律師補充:

三、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人身傷害嚴重的,可能會涉嫌刑事案件,因此在生活中如果有矛盾糾紛儘量控制住自己的情緒,用文明、合法的方式來解決才是王道。

尤飛律師,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具有紮實的法律理論功底,專注於民事、商事法律事務的訴訟及非訴案件。尤其對公司法、房地產法、婚姻法、交通安全法有深入的研究和實踐,併為多家公司擔任法律顧問。
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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