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 最高法院回覆催收口中的湛江仲裁委員會的權威消息

  • 來源:人民法院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已於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法釋〔2018〕10號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4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粵高法〔2018〕9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此,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你院請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 二、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前款規定情形中,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辦理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覆。 此復。

以上是從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的司法解釋中提取的內容,催收一直在強調湛江仲裁委,特別一些小而貸款平臺的公眾號中一直宣稱的小貸撐腰機構,湛江仲裁委,從以上司法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主要關鍵字在於:“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也就是說仲裁要在糾紛已經發生的時候才能進行仲裁,而且不是簡單的仲裁你還錢,換句話說就是要在放款後,特別是要說明不能有砍頭息,超過36%等事實的前提下才能進行仲裁,而又得仲裁案件就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進行了仲裁,這明顯是不符合規定的。

我只想說,請各位借款人在收到所謂的仲裁通知或者司法通知的時候,看清是偽造還是真的出自法院或者湛江仲裁委的手中,如果偽造,請關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保留好證據,以便今後進行維權。

當今這個社會應該建立的誠信的基礎上,在利息合法,催收合法的基礎上還是要應那句話:“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保護好個人徵信,做一個有信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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