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2020年吉林市事業單位考試備考:行政訴訟-地域管轄

一、概念

地域管轄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

(一)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或者可以選擇管轄。

1.選擇管轄

(1)經複議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既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跨行政區域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考察形式

以上就是在生活中發生的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域的法院來管轄的具體內容,這個知識點在事業單位考試過程舉足親重,大家在學習過程中應記住各個不同的管轄,並結合例子充分掌握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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