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劳务公司)清包,总承包方以业主方未审计为由拒支付余下劳务工程款该怎么办?

嗅蔷虎


如果您是以劳务公司与总包方签订的《劳务合同》,那您与总包方是直接的合同关系,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总包方就要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进行付款,至于总包和业主是否结算或付款,都不影响总包方与你结算、付款。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是《劳务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以个人名义或者没有劳务资质的公司与总包方、专业分包方签订《劳务合同》,或者从劳务公司手中承接劳务工程,这样的《劳务合同》要么因没有资质、要么因转包或违法分包而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劳务工程款,但是在工程停工、中途退场时,由于合同无效,劳务企业的很多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将比较被动。

二是劳务工程款结算问题。很多劳务公司认为签的有合同,而且干的活都在工地上摆着,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不会也不敢不认劳务公司干的活。但事实并非如此,劳务合同只能证明总包方和专业分包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约定劳务公司要在一定时间内组织人员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但实际上劳务公司有没有施工、施工了多少、施工的价值是多少,都是需要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来反映的。如果仅有现场建筑物没有任何施工资料,不排除总包方和专业分包方否认是劳务公司施工或者只承认一部分的情形发生。所以劳务公司一定要在一定期限内(月、季)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确认已完工程量和价格,即使最终没有结算,根据这些过程中的结算资料,也可以固定劳务公司的结算价。

三是主张工程款问题。很多劳务公司认为起诉都是无奈之举,如果还有其他办法,千万不要起诉,这种想法并不是没有道理,劳务公司有这种想法无可厚非,毕竟圈子很小,以后还要干工程。但是商事领域,本就应有契约精神,既然合同约定了结算和付款方式,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总包方和专业分包方有困难,劳务公司也可以体谅,但是如果恶意或者长期拖欠,那么劳务公司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因为劳务公司下面也有班组和工人需要养活,只要不是恶意诉讼,就不会使自己在圈子里名誉扫地,相反只会使哪些恶意拖欠的人臭名远扬,慢慢的大家都会远离他。而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其中一个手段而已,劳务公司不用谈“诉讼”色变,也不用非要把诉讼作为无奈之举或者最后的手段,完全可以与其他手段并举,甚至在有对方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法院保全,然后尽快起诉,掌握主动权,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思想适合所有的劳务公司、专业分包商、总包方。


建筑律师团


对于总承包方以业主方没有付款拒绝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事宜,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1、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需要业主方付款后再向劳务方支付劳务工程款,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处理。很多的法院也是按照这个思路来处理。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业主方付款后再向劳务方支付劳务工程款,那就可以协商不成可以投诉举报或直接诉讼处理就是。3、最后一点就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有约定在业主方付款后再向劳务方支付劳务工程款,假设总承包方一直以这个理由拒付款项,协商不成或总承包方也一直不起诉业主方等等情形下,劳务承包方也可以起诉处理,这一般属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等规定。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就是。


济南王景生律师


其实我遇到过这样的真实案例,我在施工单位协助项目经理管理项目,主要负责审核材料合同签订以及劳务总包合同签订及审核结算。本来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已经多次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才完善了合同签订,而且劳务也交了合同信誉保证金。特别注明了劳务付款办法和时间是在施工单位收到业主工程款时五日内,按同期同节点经过施工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的劳务进度款进行支付。但是由于业主资金紧张未支付我们施工单位 ,当然我们也有理由按合同不与支付劳务公司。经过双方几次协商不成,我们施工单位承诺劳务公司资金利息,但是达不成一致意见。结果劳务公司把他们的事情反应到区属联合组建的清欠办,这样是清欠办通知施工单位,业主,劳务公司共同开会协调,处理结果是,只要劳务公司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都没有问题,达到合同要求,那么业主无条件首先而且马上支付劳务工程款,材料款及其它工程款清欠办不负责处理。这样清欠办也帮我们解决了事情,只有后来我们与业主关系上有一点点不太融洽,不过也没有影响多少后期工作。


元元元666


如果你和总包签订的分包合同里有:在甲方支付总包费用后,总包再支付分包费用,或者支付分包费用要以甲方审计结果为准等类似约定,那么总包人这一理由是成立的。但如果总包和你们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类似的约定,那么总包这一理由不成立。你可以准备好证据,起诉总包,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