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這5種情形的,將視為拒不執行判決,免不了牢獄之災
這類因借錢不還而產生的糾紛,債權人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作出債務人立即還錢的判決,但如果債務人的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麼強制執行也就是拍賣、凍結、劃扣等方式,直至債務還清,不至於判刑坐牢。但如果在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沒有主動履行債務,有能力償還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判刑。
比如說,有以下5種情況之一的,就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1、被執行人有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以達到非法使得個人名下無財產的目的,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有時候在建立借貸關係時,為了確保債務的有效執行,會要求有擔保,可以是擔保物也可以是擔保人,比如說房屋產權作為擔保。若是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也就是說執行法院判決罪並不僅僅是被執行人才會有的,凡是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阻礙了法院執行的,都有可能。
4、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或者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非法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使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被執行人對執行人員採取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非法暴力手段,或使用破壞、搶奪執行人員的執行器械等方式,使得法院的強制執行無法完成的。
其實總的來說,有執行能力卻不執行的,無論是採取什麼方式,強行拒絕執行、轉移財產、勾結他人、暴力阻攔等等都是違法犯罪的。有的執行人以為,一直不執行也不過就是坐牢,但大家要知道,坐牢並不能夠免除民事義務,也就是說,坐了牢出來還是要還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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