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逾期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當事人有舉證的責任,而民事舉證的原則有很多,如誰主張誰舉證等,舉證是有一定期限的,那麼舉證逾期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舉證逾期有什麼法律後果

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舉證時限制度的核心,也是舉證時限制度發揮其價值功能的關鍵。當事人沒有遵守舉證時限的要求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這是舉證時限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

舉證逾期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從各國對舉證時限制度的規定來看,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涉及如下幾個方面:其一,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證據失權的後果意味著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喪失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和反駁對方的權利,法院也不會對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其二,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即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正當理由的,該證據作為失權後果的例外,允許提出,但當事人約定就正當理由的存在負擔證明責任。其三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由於舉證時限是證明責任的內在要求,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能按照舉證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舉證,在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於逾期舉證的後果,採取了以證據失權為原則的立場,只有符合新的證據的條件時,才不發生失權的後果。逾期舉證的後果只有失權和不失權兩種情形,缺少緩衝環節,在“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向“證據適時提出主義”轉變的過程中顯得過於嚴厲。而且,由於沒有民事訴訟法上其他訴訟制度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審判實踐中在具體適用中往往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不充分。為緩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適用中舉證時限存在的問題,最高院在2008年下發了《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試圖通過對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操作進行技術化的調整和明確新的證據的判斷標準,緩和證據失權效果,使《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更好地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但由於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程序保障的基本制度結構沒有改變,逾期舉證的後果以證據失權為原則的基本思路沒有改變,《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本身無法解決舉證時限制度適用中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又無正當理由的,可能面臨證據不被採納,或者證據雖被採納但遭受訓誡、罰款的處罰的後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後果 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狀態對應不同的後果,是自《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以來最高院對適用逾期舉證後果的一貫立場。在2003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紀要中,即提出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屬於新的證據,在判斷時應當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10條關於新的證據的認定問題上,也提出應當結合“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期限內提供證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認定。

2.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原則上發生證據失權後果,但該證據涉及基本事實的證明的,不失權但要訓誡、罰款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導致證據失權,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爭論激烈,主張故意逾期提供證據絕對失權、因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除涉及基本事實證明的原則上失權的觀點,與凡涉及對事實認定有重要意義的均不能失權的觀點,針鋒相對。就102條的規定看,實際上是各種觀點的折中。其一,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能涉及案件事實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證明要件事實的證據,才是核心和關鍵的證據,才能最終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發揮結果意義舉證責任的作用。第102條所指的基本事實,與要件事實的含義相同,由於立法上並未使用要件事實的概念,其實質上是對要件事實的替代表述。其二,“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是指逾期提供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基本事實有證明價值。人民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審查,而不能僅依當事人事實有關,儘管不發生失權後果,但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處以訓誡和罰款。失權後果是屬於證據法上的責任,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與基本事實有關的,不產生證據法上的不利後果,但其拖延訴訟的行為實質上對民事訴訟造成妨害,因此產生訴訟法上的不利後果。

3. 對於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均不發生證據失權後果,人民法院均應採納但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4.無論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基於什麼程度的主觀過錯,均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

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這種賠償損失的責任,並非訴訟法上的責任,其實質上屬於私法上的責任。

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

1.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在審查應當審查該證據是否有價值,是否使要件事實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沒有可能,而不能僅僅根據當事人的主張確定。

2.人民法院對於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在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的限額內,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狀態、訴訟標的價額、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應當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舉證逾期有什麼法律後果”問題進行的解答,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是舉證時限制度的核心,舉證逾期的法律後果包括證據失權、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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