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特輯丨女職工懷孕期間,企業不能這麼做!

案例:

宋某2001年6月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是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合同約定其崗位為會計,月基本工資為4200元,宋某於2008年4月被查出懷孕,同年11月9日,正常生產。期間,她請假一週病提供假條。公司2008年6月作出《通報》,內容為鑑於宋某提供虛假假條,違反公司《員工手冊》,本應辭退,但考慮其已懷孕,決定免去她會計職務,合同到期後將不在續簽,且不支付任何補償。每月發送800元工資。

2009年,宋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正常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

三·八特輯丨女職工懷孕期間,企業不能這麼做!

法律解析: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經法院判決,該公司最終支付宋某這段時間的工資差額,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小司提醒:

人人都有母親,系母親撫養長大。女性經歷懷孕生子已是不易,就不要再侵犯她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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