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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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合同≠鐵飯碗


案例:張某在通州一家企業工作了10年。2018年1月,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他的勞動關係。張某因此向勞動部門求助,通過勞動部門協調,用人單位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小軍認為自己端上了“鐵飯碗”,可以高枕無憂了。
 專家解讀:張某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同於“鐵飯碗”,是一大錯誤認識。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制”,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它建立的是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其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並沒什麼特殊不一樣,只是沒有約定確定的終止時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長期合同還是短期合同,要取決於每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並不能一概而論,遇到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同樣可以解除。

如果違反實施條例規定的14種情形之一的,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13類情況的,勞動者也可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負違約責任。

相關知識: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2、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合同的形式,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續訂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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