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涉建設工程類糾紛怎麼解?

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作為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建築業市場受到嚴重影響,如何妥善處理因疫情防控等可能引發的涉建設工程類糾紛,加強對建築行業相關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切實減輕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溫州中院對相關糾紛可能引發的問題進行了梳理。


:因疫情防控導致開工困難、主材猛漲、利潤無望,是否可以主張解除建設工程合同?

:疫情影響下,為穩定經濟發展和市場環境,應當鼓勵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當事人以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為由,主張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繼續履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引導當事人申請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


問:疫情影響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適用限度怎麼把握?

答: 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建設工程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疫情影響致使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原則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做出妥善處理。

疫情發生後,因當事人沒有盡到及時通知義務以及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延遲通知造成的損失及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問: 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固定總價,當事人能否以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要求調整工程款?

答: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固定總價,當事人以疫情嚴重拉高主材、人工等成本為由,請求調整工程價款的,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審查疫情影響是否已經明顯超出簽訂合同時對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範圍和幅度的預估,對於明顯超出部分,可酌情予以調整。


問:因受疫情影響,能否申請工程工期順延?順延期限如何確定?

答: 當事人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順延工程工期或者扣除停工天數的,如合同有約定的從其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綜合考慮施工所在地疫情防控情形、實際防控期限等因素,決定是否予以順延工期。同時應注意以下情形:

(1)正常情況下建築業界春節假期天數一般不應作為順延工期的期限;

(2)關於當地疫情的防控情形、期限,以當地政府文件作為主要審查依據,同時結合施工單位實際申報復工時間、通知發包人時間等。

疫情防控期間訂立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間疫情未嚴重惡化,當事人以疫情防控為由主張順延工期的,一般不予准許。


問: 疫情導致停工或工期延誤並遭受損失該怎麼辦?

答:確因疫情防控導致工程延誤或停工並由此遭受損失的,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綜合考慮各方受益情況、風險承受能力、履約表現、對整個行業的影響等因素,公平合理確定損失分擔。

疫情發生前已經工期延誤或者停工,當事人以疫情防控為由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問:疫情導致停工或工期延誤,當事人主張損失賠償的,如何確定損失範圍?

答: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對該停工或者延誤期間確應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臨時場地及材料等租賃費、超出市場正常漲價幅度的主材成本費用等,一般可認定為損失範圍。該時間段對應的利潤損失、資金佔用利息、逾期交房違約損失等,一般不視為損失範圍。


問:疫情導致延期竣工驗收的,是否可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驗收日並請求以此作為利息起算點?

答: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因疫情防控客觀上無法驗收,承包人主張以提交驗收報告之日作為竣工日期以及自提交驗收報告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時期間內的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問:因疫情影響對中標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工期及價款等重新約定,該約定是否有效?

答:中標合同簽訂後,合同尚未實際履行,當事人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對建設工程工期、工程價款等另行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以該約定變更中標合同主要條款為由,主張該約定無效的,應根據前述第3條、第4條解答等規定,審查另行簽訂的合同是否已經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內容,謹慎認定其效力。


問:疫情對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等形成權存在哪些影響?

答:工程優先受償權、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等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不因疫情防控產生中斷、中止或延長等法律後果。以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者直接申請法院將該工程拍賣以實現工程債權,或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參與分配程序等方式主張優先受償權,期限屆滿日正值疫情管控導致案件受理部門不能正常受理的,屆滿日順延至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個工作日。


問:當前形勢下,如何保障建築市場各方利益最大化?

答:應積極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築行業協會、房地產行業協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和專業團體的調解作用,引導當事人以協商、調解、和解等非訴方式化解矛盾,儘早恢復至正常生產狀態,以達到多方共贏、共渡難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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