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安家》:耿叔的贈予書應該這樣使用

電視劇《安家》:耿叔的贈予書應該這樣使用


上一回我們分(Tu)析(Cao)了向公館應當怎麼操作辦理產權發還或換領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問題。實際上,在向公館涉及的法律問題上,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細節,就是耿運來耿叔手上持有向玉榮與耿長青簽訂的《部分地產贈予書》(以下簡稱“贈予書”)。

電視劇《安家》:耿叔的贈予書應該這樣使用

電視劇《安家》:耿叔的贈予書應該這樣使用

贈予書的內容如下:部分地產贈予書 贈與人向玉榮自願將名下不動產向家花園東側之兩間耳房,永久無償贈與管家耿長青,口說無憑,立據為證。贈與人向玉榮 受贈人耿長青 中人倪海棠。

劇中的情節安排是,向玉榮後人向文森到向公館現場查看時,管家耿叔出示了贈予書,但向文森不認可贈予書的真實性。後徐文昌通過關係從中人倪海棠的遺物中找到了另一份內容一致的贈予書,認為這樣可以證實贈予書的真實性。但此時向文森已經與林茂根辦理了向公館的權屬轉移手續,耿叔瞭解情況以後即提出要聘請律師與林茂根打官司“重新析產”。

事實上,劇中這樣的維權路徑難以實現。

首先,我們先分(Tai)析(Gang)贈予書的法律屬性。贈予書的主體,有贈與人、受贈人以及“中人”(即證明人);內容上,有永久、無償贈與的意思表示以及明確的贈與標的(東側兩間耳房),故其應當屬於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屬於贈與合同。該贈予書的內容並不違揹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應當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故屬有效的贈與合同。

當然,贈予書有效的基礎是真實。在如何判斷贈予書真實的問題上,劇中徐文昌認為找到證明人倪海棠遺物中的另外一份贈予書,這樣就可以證明耿叔所持有贈予書的真實性。但徐文昌的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兩份贈予書之間不能互相證明真實性。按目前的司法實踐,“贈與人”處的簽名及指紋是向玉榮本人的簽名、指紋,以及贈予書的文字沒有被增減、更改,即可初步判斷贈予書是真實的。簽名、指紋可通過司法鑑定得出鑑定意見,但文書類司法鑑定一般需要有相當數量的“比對樣本”才能完成,因此由誰提供“比對樣本”是非常關鍵的問題。這也是引起劇中 “你不能證明它是真的”、“你也不能證明它是假的”相互扯皮的原因。向玉榮在國外居住多年並已經去世,故比對樣本僅能是向玉榮生前遺留下來的書寫材料、指紋。向文森作為其繼承人,與向玉榮關係更為接近,既然不認可贈予書的真實性,就應當提供司法鑑定所需要的簽名、指紋比對樣本。

按照劇情設計,我們假設贈予書是真實的,耿叔依據贈予書是否真的可以如劇中一樣,在向文森與林茂根已經辦完權屬轉移、向公館已經過戶到林茂根名下的情況下,提出“重新析產”的請求?

很遺憾,耿叔依據贈予書無法提出重新析產的請求。首先,既然贈予書是贈與合同,耿叔通過繼承取得合同權益,這個權益就是取得向公館兩間耳房的所有權。但由於合同的相對性特點,耿叔主張權益僅能向贈予書的相對方,即向玉榮或其繼承人提出。林茂根並非贈予書的締約主體,贈予書的內容對林茂根無約束力。故在向公館已經過戶至林茂根名下以後,耿叔不能依據贈予書向林茂根提出重新析產的請求。

當然,耿叔並非無法主張權利,恰恰相反,向文森對林茂根出售向公館,對耿叔而言才是走出困境的絕佳契機。

我們再假設一個情節,即向公館並未出售,如此耿叔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要求把兩間耳房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嗎?很遺憾,不能。不能的原因,並不是贈予書沒有法律效力,而是因為向公館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不動產權,在不動產登記上無法將兩間耳房分割出去登記為另一個產權。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時候,確實有過把平房分割登記的做法,但這樣的結果就是現在有點匪夷所思的北京西城“天價過道房”現象,極容易帶來房屋登記狀況的混亂。因為向公館無法分割登記的現實障礙,耿叔無法要求向玉榮的繼承人將兩間耳房過戶至自己的名下,耿叔的權利實質上在數十年的時間裡是無法行使的。

於是,向文森向林茂根出售向公館後,耿叔陷入困境的權利才得以被激活。因為向公館被出售以後,其財產形態由不可分割的不動產權變成了可分割的等值貨幣,耿叔才可以依據贈予書的內容轉而要求向玉榮的繼承人賠償兩間耳房的等值貨幣。

當然,耿叔的贈予書還可以這樣使用:由於林茂根事先知道耿叔依據贈予書對向公館享有權益,亦知道耿長青及其後人居住於向公館的耳房之內長達數十年,故耿叔對向公館的部分權益享有期待利益,向文森與林茂根直接簽訂的買賣合同損害了耿叔的利益,耿叔有權以惡意串通損害其依據贈予書享有的利益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只是這種方法在司法實踐中證據要求苛刻,實現難度較高。

有小夥伴會提到一個問題:既然是贈與合同,由於兩間耳房未過戶至耿長青名下,屬於“贈與物未交付”,向玉榮的繼承人依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不就可以了嗎?也不行,該條規定的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予書的贈與人系向玉榮,但向玉榮已經去世,其不可能再行作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向玉榮的繼承人並非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

還有小夥伴會覺得,你洋(luo)洋(luo)灑(suo)灑(suo)碼了那麼多,可能都是錯的。因為《贈予書》簽訂於新中國成立以前,不能適用我國於1999年才施行的《合同法》來評價其效力。但是,我們是專業人(Gang)士(Jing),說話自然得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根據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新中國成立以前的全部法律規定失去效力,故應當認為贈予書籤訂時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適用我國現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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