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收據上未標明具體信息 消費者買到“假酒”無法維權

合肥:收據上未標明具體信息 消費者買到“假酒”無法維權

原標題:收據上未標明酒品具體信息消費者買到“假酒”無法維權

3月11日,記者從合肥市廬陽區逍遙津市場監管所獲悉,該所近期處理了兩起假冒名牌白酒的投訴舉報,但維權成功率並不高。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酒品儘量選擇大型商場,如在中小超市和副食品店消費時,須要求商家在發票上將每箱或每瓶編號、編碼註明,同時加蓋商家真實有效的公章。

合肥:收据上未标明具体信息 消费者买到“假酒”无法维权

據介紹,2019年10月10日,逍遙津市場監管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在合肥廬陽區項威菸酒商行購買的兩瓶“500ml裝53%vol貴州飛天茅臺酒”是“假酒”。該商行負責人承認銷售給投訴人兩瓶飛天茅臺酒,並開具普通收據,但拒不認同投訴人手中的兩瓶“假酒”為其所售,因執法人員檢查未能取得更多證據,投訴人也未能提供更多有利材料證明該商行銷售“假酒”,故該起投訴舉報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但該商行作為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調查期間其並不能提供上述材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被責令其改正並警告。

2019年12月30日,廬陽區逍遙津市場監管所接到12315轉辦消費者投訴,稱在合肥市廬陽區小徐日用百貨經營部購買的1瓶“五糧液經典白酒(透明盒)”為“假酒”,向其反映並索賠,當事人不予理睬。2020年1月6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的5瓶標稱“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五糧液52%vol、500ml濃香型白酒”,經廠家鑑定判定為假冒“五糧液”註冊商標的產品。最終,該經營部退還投訴人購貨款900元,並賠償1800元。該經營部被沒收涉案白酒6瓶,罰款4650元。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酒品儘量選擇大型商場,如在中小超市和副食品店消費時,須要求商家在發票上將每箱或每瓶編號、編碼註明,同時加蓋商家真實有效的公章。如果發票上沒有註明編號、編碼,因不能排除名酒被調包的可能,作為執法機關,既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也要保護商家的合法利益,因證據不足,消費者主張的權益會難以實現。如果買到“假酒”,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主張“三倍”賠償,即“退一賠三”,同時該法還規定了消費賠償的“保底金額”為500元,即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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