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你解讀房屋徵收補償的那些重要事情

一、先說一下政府在房屋徵收中的義務:市縣級政府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決定。但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且補償方案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如果群眾意見很大,還應當組織聽證會。

二、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

1.救濟權利: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剋制義務: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否則政府不予補償。

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政府暫停辦理相關改擴建手續的期限最長為一年,如果超過一年還沒有補償到位,被徵收人可以申請改擴建,增加部分仍享有補償權。

3.補償的選擇權,重要的權利: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三、請謹記房屋補償的範圍:

第十七條 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同時,如果被徵收人積極配合,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四、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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