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著《水滸傳》中,不少好漢都是因為官司,最後不得不上山落草。比如魯智深三拳打死鎮關西,為了躲避官司,先是出家,後來被高俅迫害,不得不奪二龍山落草;楊志因為鬥殺牛二被髮配到大名府,後來丟失生辰綱,為躲官司只得落草;武松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刺配孟州,又因為殺張都監全家,最後扮做頭陀,落草二龍山;還有林沖誤入白虎堂,發配滄州,最後殺陸謙、富安等人,上了梁山。
宋江是在江州遭黃文炳陷害,才不得不上梁山落草,但他之前也惹上官司,不然不會被刺配江州。
出場時,宋江是鄆城縣押司,他仗義疏財,名聲斐然,原本人生還不錯。後來,因為娶了閻婆惜,又因為晁蓋的書信殺了閻婆惜,宋江才逃亡江湖。他先是躲到柴進莊子裡,後來又在孔家莊、清風寨躲避,最後因為回家探望父親被捕,這才被刺配江州。
不過,宋江所犯畢竟是殺人罪,為何他沒有被判死刑,而只是刺配到江州呢?宋江有沒有找關係,或者鑽法律空子呢?接下來,咱們就說說這個問題,探探水滸中的法律。
第一,宋江是否故意殺閻婆惜?
是否故意殺人,罪名不同,刑罰也不同。那麼,宋江怒殺閻婆惜,是不是故意的呢?原著有說明。
那婆娘見宋江搶刀在手,叫“黑三郎殺人也!”只這一聲,提起宋江這個念頭來。那一肚皮氣,正沒出處。婆惜卻叫第二聲時,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卻早刀落,去那婆惜顙子上只一勒,鮮血飛出。
宋江被閻婆所迫,不得不和閻婆惜度過一夜。由於落下招文袋,袋中的金子和書信被閻婆惜發現。閻婆惜遂以書信要挾宋江,問他要一百兩金子,還說不給就報官。宋江本就一忍再忍,又聽到閻婆惜大喊“黑三郎殺人也”,於是動手殺了閻婆惜。
從這段話中的“念頭”“一肚皮氣”以及“再復一刀”等,可以明顯發現,宋江是故意殺人。宋江怕閻婆惜不死,還補了一刀。
不過,宋江後來認罪時,說自己是“誤殺”。
知縣時文彬見了大喜,責令宋江供狀。當下宋江一筆供招:“不合於前年秋間,典贍到閻婆惜為妾。為因不良,一時恃酒,爭論鬥毆,致被誤殺身死……”
注意,這裡宋江說閻婆惜是“妾”,古代妻子和妾的地位不同,妾地位低於正妻,殺妻和殺妾的結果不一樣。
第二、故意殺人該怎麼判?
其實古代的“誤殺”很講究,分“因盜誤殺”“因鬥誤殺”和“過失殺人”三種。不過,對於宋江而言,他顯然不是因盜誤殺,而“因鬥誤殺”是指兩人鬥毆之外的第三人,這一條也不符合。
至於“過失殺人”,則不符合宋江的情況。因為根據《宋刑統》《雜律》等律法來看,“過失殺人”是指因為疏忽過錯造成的殺人事件,比如蓋房子磚頭落了砸死人,或者看病藥量過多致死人等。
正因如此,所以宋江不是“誤殺”。宋江之所以說,是想為自己減輕罪責。
既然宋江是“故殺”,該怎麼判呢?《宋刑統·鬥訟律》規定:諸鬥毆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也就是說,宋江應該是死刑。
那麼,宋江為何最後沒判死刑,而只是刺配江州?因為這裡有特殊情況,考慮到了減刑,而且不是一次減刑。
第三,宋江的兩次減刑
第一種情況,前面提到過,宋江所殺之人,不是正妻,而是妾。在宋代,殺妾與殺妻不同,殺妻如同正常殺人,判死罪,而殺妾則是在死罪的基礎上減刑。這一點,《宋刑統》同樣有規定。
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若妻毆傷殺妾,與夫毆傷殺妻同。
由此可知,殺妻之罪和殺人罪一樣,都是死刑;然而,殺妾則不同,殺妾之罪,會在殺妻的基礎上降二等。死罪降二等,可以免了死罪,但是要發配三千里外的地方。
如果沒有其他情況,宋江最後應該會被髮配三千里外。但是,宋江的運氣稍微好一點,因為他又碰到了赦免。
通過史書、小說甚至影視劇中可知,古代遇到大事,皇帝常常會搞赦免活動。比如皇帝繼位、立太子、冊封皇后、祭祀或者遇到天災時,常常要“大赦天下”。當然,赦免很複雜,分好幾種情況,不是所有人都會得到赦免,也不是赦免就能直接無罪釋放。有些死囚不能赦免,叫“遇赦不宥”,武松殺張都監全家後,就曾對宋江說自己遇赦不宥,只能等以後招安。
宋江碰到的赦免,就是皇家立皇太子,赦免結果是判定基礎上減一等。
宋太公道:“……近聞朝廷冊立皇太子,已降下一道赦書,應有民間犯了大罪,盡減一等科斷,俱已行開各處施行。便是發露到官,也只該個徒流之罪,不道得害了性命。”
“發配三千里”再減一等罪,就是“發配兩千五百里”。而濟州府尹的確這麼做了,原著也說“本州府尹看了申解情由,赦前恩宥之事,已成減罪”。所以,宋江最後的判定結果應該是發配到兩千五百里之外。
最後,宋江到底該怎麼判?
但是,到這裡還沒有結束,因為宋代還有“折杖法”,宋江不會直接就被髮配到兩千五百里之外,還要打脊杖折算。
所謂“折杖法”,就是把笞刑、杖刑、徒刑和流刑等死罪以外的刑罰折算成脊杖、臀杖,笞刑徒刑較輕,打完就可以無罪釋放;而徒刑流刑較嚴重,打完還要在發配地幹活,叫“加役”。流刑的折杖法,《宋刑統》規定如下:
加役流決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決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決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經過折杖法後,宋江最後的結果是“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這與《宋刑統》中的“脊杖十八,配役一年”基本一致。
所以,從這裡可以發現,宋江家裡雖然上下使錢,知縣也有意開脫,但實際上沒作用,因為知府是按著“故殺”罪名給宋江定罪的。當然,宋家上下使錢,或許能讓宋江在獄中和押解途中不受罪,不過,其實憑著宋江的名氣和人緣,大家也不會為難他。
針對宋江殺惜案件,不少讀者認為宋江花錢找關係,官員為宋江徇私舞弊了。實際上,這麼看的話,鄆城知縣時文彬、濟州知府還真是沒有包庇宋江。雖然時文彬“心裡也有八分開豁他(宋江)”,不過作者也說了他“為官清正,作事廉明”。
其實,除了時文彬外,書中宿太尉、趙鼎、陳宗善、最初的開封府尹、老種、小種,以及救了林沖的孫孔目,救了武松的葉孔目等官吏也都不錯。這就說明,儘管當時世道黑暗,奸臣當道,不過依然有正直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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