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當證據使用,應當注意的細節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

《決定》顯示:今後微信微博記錄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此次《決定》最受用戶關注的一項改動是:補充、完善電子數據範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陸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律師提醒】:應注意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證據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微信使用者雙方為本案當事人、聊天發生在涉案事實時間段內、聊天記錄具有連續性。
  • 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要求,微信用戶應實名認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首先應當證明使用者為案件當事人。
  • 目前實踐中證明微信使用人的方法主要有: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對方的微信是否直接與手機號碼綁定、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 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完整反映事情發生經過,避免片段式記錄,保證其連續性。
  • 涉及微信語音,語音內容要清晰、明確,未經處理,以保證其真實性。

除了保證證據內容完整性之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規定,當事人亦應當保留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記錄和原始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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