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奇案!交警靠帮人“铲分”受贿1092万,获刑14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节选)

(2019)湘01刑终1562号

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克锋和张某丙(另案处理)自2007年起系情人关系。2011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姚克锋利用时任长沙市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处罚系统的系统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丙在全国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违法处罚系统中对请托人电子违章记录擅自免分、免罚、修改记录降低处罚金额,收受侯某好处费共计1092.297万元。上述钱款均被被告人姚克锋和张某丙用于购买房屋、商铺、渣土车、高档商品以及理财、美容消费、房屋装修等。经鉴定,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克锋和张某丙上述违规操作的行为给造国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93.43万元。

2011年至2017年,姚克锋利用时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单独接受包某、刘某6的请托,为包某、刘某6办理机动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分免罚、免分、回退等业务,分别收受包某好处费30余万元、刘某6好处费6万余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姚克锋被长沙市岳麓区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2019年7月4日、9月11日,长沙市岳麓区监察委员会分别扣押张某丙赃款人民币830万元、被告人姚克锋家属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5万元。另查明,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姚克锋上交16万元到长沙市廉政账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干部基本情况表、姚克锋任职情况、考核登记表、职责说明、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处理模块系统管理员权限、张某丙任职情况、工作职责、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关于交通违法数据处理范围及申报审批流程、关于印发《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交通违法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重申交通违法处理和记分工作要求的紧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张某丙日记复印件、姚克锋于张某丙生日及七夕情人节转给张某丙的微信红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IP地址核查情况、银行的流水、侯某中国建设银行、工商、中国银行流水及交易凭证、张某丙保管侯某、姚某、姚克锋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立超公司50万元收据、吴某2购车消费28万元凭证、刘某5长大彩虹都购房合同、姚某粤港城门面购买合同、张某乙、张某丁粤城门面购买合同、张某乙南山雍江汇购买合同、付款发票、银行开户、销户资料及银行转账记录、杨某光大银行、农商银行、长沙银行个人存取凭条、杨某、蒋某2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转付凭单、侯某在光大银行开户、银行交易记录、张某乙1962建行卡开户、销户及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存款凭证、存取款凭证、转账凭证、吴某2转账交易记录、转账凭证、侯某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长沙银行账户缴纳违章罚款的交易明细、长沙市岳麓区监察委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明本案受案、立案经过、姚克锋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凭证等书证,证人段某、陈某1、吴某1、肖某1、陈某2、刘某1、史某、任某、唐某、蒋某1、胡某1、张某甲、黄某1、缪某、刘某2、胡某2、侯某、黄某2、袁某、唐某、刘某3、涂某、熊某、刘某4、吴某2、肖某2、杨某、曾某、彭某、陈某3、陈某4、蒋某2、刘某5、张某乙、赖某、姚某、刘某6、包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姚克锋、张某丙供述,鉴定意见。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姚克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姚克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姚克锋及其家属主动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原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姚克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八万二千九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八百八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姚克峰上诉称:1.认定自己与张某丙共同受贿证据不足:办理业务的数量与受贿金额、时间不匹配,办理业务应该有车辆信息相对应;自己电脑密码别人都知道,不排除是他人操作信息系统;自己不认识行贿人。2.自己均是按照领导批示或单位指令而修改数据,认定滥用职权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克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姚克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上诉人姚克锋及其家属主动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姚克峰提出:

1.认定自己与张某丙共同受贿证据不足:办理业务的数量与受贿金额、时间不匹配,办理业务应该有车辆信息相对应;自己电脑密码别人都知道,不排除是他人操作信息系统;自己不认识行贿人。

2.自己均是按照领导批示或单位指令而修改数据,认定滥用职权证据不足。

经查:

1.银行交易流水和交易凭证、银行卡和存折、证人候某、陈某4、肖某2、刘某5、姚某、吴某2、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姚克峰与张某丙以现金、转账和委托理财的方式共同收受候某好处费,姚克峰及其家属已使用三百余万元。IP地址后台查询结果、证人段某、陈某5、肖某1、陈某2、刘某7、申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姚克峰作为科信大队管理员可以以他人名义处理处罚业务;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其与姚克峰两人共同登陆电脑、修改数据,过程中会用到其他人的数字证书。证人任某、唐某、黄某1、刘某2、胡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其没有用他人账号登陆电脑处理违章信息。故姚克峰与张某丙共同收受候某财物,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账号,进行电脑数据修改,操作“免分免罚”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交通违法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重申交通违法处理和记分工作要求的紧急通知》等书证,证人蒋某3、胡某1、张某甲、缪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在2013年6月省公安厅明令禁止批条销违章之后,科信大队就没有凭批条办理过“免分免罚”违章业务,之后姚克峰办理的此类业务是其个人行为。司法鉴定书意见分为2014年及2016年,姚克峰、张某丙修改罚款金额,应罚金额与实际罚款金额差额为934300元。故姚克峰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姚克峰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璠

审判员 韩德民

审判员 李雨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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