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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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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
2.1对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劳动者无需特意准备证据,只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否认等即可。当然,如果劳动者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该方面的主张,也可以予以举证。
2.2对于“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事项,劳动者需要提供初步证据,来证明存在基本事实。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基本事实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其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实践中最为常见劳动争议事项之一的加班费纠纷问题,劳动者仅需证明存在基本加班事实,比如领导安排加班的邮件、经理要求加班的微信等,劳动者提供了该类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基本事实证明资料后,对于具体加班时间(考勤记录等)的举证责任即转移至企业方,企业方拒绝举证或无法充分证明具体加班时间的,则通常仲裁和法院会以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来核算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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