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毒王”郭某鵬,故意隱瞞病情將會受到什麼程度的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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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鵬的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根據刑法及兩高兩部出臺的相關意見,如果公民隱瞞疫區旅居史,並且沒有進行主動的相應隔離,這樣的行為明顯是對抗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行定罪處罰,可能引起新冠病毒大規模傳播,並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未來這樣的行為人可能面臨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3月10日最高院公佈的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明知應當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配合醫護人員採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37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田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3月1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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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典通


感謝您對百姓生活的關心。這個人至少可以判3年,如果性質嚴重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說一下“至少3年”。疫情出現後,對於故意隱瞞行程,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最低判刑3年。這裡指的是自己被確診,沒有感染其他人的情況下。這個量刑也是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說一下“10年以上”的定義。隱瞞行程後自己被確診,然後接觸的人被感染越多,刑期越長。郭謀鵬已經確診,接觸人多、去的場所多,一旦在這些人或者他乘坐的交通工具中出現被感染著,那麼是可以“10年以上”的。假設出現死亡人員,則是故意殺人罪,那刑期就會更長。

現在已經不是罰款那麼簡單了,特殊時期罰款是無濟於事的,所以需要執行法律量刑中的上限。郭某鵬這個事件,最終刑期不會低於3年。如果此次事件中沒有其他接觸人員確診,他是可以實行緩期執行的。

最終的結果,還是要河南省政府決定。


佛眼看生活


之前好像有過類似的案例,是山東還是哪裡的忘記了,當時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是3年的有期徒刑。定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不是剛被抓,山東又出來一例嗎。哎!他這個我個人感覺比那個要嚴重的多,因為他是故意隱瞞。而且警察去了還故意推諉。我的想法是至少5年起。最好從快從重處罰。判他個十年八年的,給那些試圖隱瞞和逃避自己責任的人,一些警示!大是大非面前,法不留情!


執著127936921


警方已經扣押郭某手機調查,如果有發展本人得知自身病情意願,在手機上會被發現的,肯定會被判刑。如果出於無知無意狀態 也只能批評教育,畢竟有沒有感染 其實你自己也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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