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幸福路
容戶信息資源是你的飯碗打死都不能交,他們不給你辦手續,你就給他們來一招混吃等死
秋風送爽630218
題主,這個問題非常好!我曾經處理過這樣的問題。最終答案是:已經跟公司發生業務的客戶資源,必須移交公司;其他潛在的客戶資源,無須移交公司。
一、我們先看一個典型的案例
陳某梅是公司的高級業務員,她的業績非常好!但是,有個壞毛病,經常不來公司,連每週一的例會都不參加。由於老闆整天找不到人,後來,老闆火了,就打電話給她,說要扣她三天的工資,其實也是300元左右,她的提成非常高,每月有3萬多。但陳某梅不服氣,當即回答:300元不要了,她要辭職。
這一次,陳某梅很快就回到公司,準備辦理離職手續,但老闆要她交出所有客戶資料——包括潛在客戶,否則還要扣錢1萬元。陳謀梅生氣了,說:“這寫客戶資源都是我辛辛苦苦跑下來的,憑什麼給你?
後來,陳某梅去法院起訴公司,調解員說:陳謀梅作為公司的老員工,她所籤客戶資料等,辭職時應上交公司。至於潛在的客戶,還沒有與公司發生關係,可以不用上交。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由上面的相關法律條文得知,員工如果掌握了企業的重要信息,屬於商業秘密的,員工需要交出來,不然,會對企業造成實際的損失;如果員工拒不交接,企業有權起訴員工。
所以,重要客戶資源,應該屬於企業的商業秘密,員工應該進行交接工作。
三、筆者的建議
已經跟公司發生業務的客戶資源,必須移交公司;其他潛在的客戶資源,無須移交公司。
陳權高級顧問
這讓我想起了,我當年辭職的畫面。
“小溫啊,你辭職呢,作為你的領導,我真的捨不得放你走,因為你的能力確實很不錯,這兩年也幫了我不少忙,成為我的左右手了,但是,既然你提出離職,自然有你的個人原因,我也不會多問,但是,在離開公司前,還是要按照公司程序,把客戶的資料交接好,不然會影響你後面的工資發放。”
“張總,你放心,我會把公司資料交接好的。”
其實,站在公司角度,你在離職的時候,是必須要把資料交給公司的,因為生怕你洩露出去。
但是,站在個人角度,這客戶資料交出去又怎樣呢?交給公司的只不過是一堆聯繫方式而已,客戶認可的還是你這個人啊!他們認可的是你的人品,是你的處事方式,是你們多年的朋友關係啊!
所以,離職的時候,客戶資料按照公司程序交接好就行,只要你能力可以,無論去到哪裡,客戶都是你的,公司根本搶不走。
溫少爺:專注於職場與個人成長分享,關注我,我們一起迭代,一起成為職場達人。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和啟發。【隨手點個贊,對溫少爺是個鼓勵!】
溫少爺
記得我2011年做銷售辭職的時候,公司的領導也是讓我交出所有客戶信息資源,並且還要做表格詳細列出具體內容,這裡包括客戶等級分類、公司地址、主要聯繫人、電話號碼、近期操作的項目、此類客戶的特點、客戶喜好、跟進需要注意的地方等等,表格裡需要記錄得非常詳細,讓一個新業務員一接觸,就知道怎麼跟進的程度。
其實我認為正常辭職移交這些信息是很合理的,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事也是責任,但是如果你是因為公司內部不正常競爭,領導做局想把你幹掉的情況下被迫辭職,那麼我認為你辛苦開發的重要客戶可以信息有所保留。
是別人對你不仁在先,我們只是在自保而已,畢竟凡事要多為自己考慮一下,不要在職場中太傻太天真太單純。
我以前在這方面吃過很大的虧,當年我在公司真是盡心盡力的做事,甚至看到因為公司是剛成立,各項經費緊張,我出差的費用幾乎很少報銷,都是自己自費,還有發貨的快遞費之類的都是我用工資承擔等,後來我辭職離開時,當天下午領導就把我踢出了公司群,並且在我找工作時,對方HR打電話向我以前的公司詢問我的工作情況時,還笑裡藏刀的,一語雙關的說我一些不好的話,這個還是以前我的一個關係好的同事在領導聚餐喝了一些酒,聊到我的時候無意間說出來的,當時我聽後真是很生氣啊!
當然我的情況只是個例,跟你做下參考,具體你要怎麼做,請遵從你的內心就行,人心還是要多些善良,這樣好運總是會常伴左右的。
銀蘭
客戶是公司的,毫無疑問!公司出人力,財力做下來的客戶,必須留給公司,如果不交接,造成重大損失,公司可以起訴。
客戶也是自己的,比如通過交流溝通,建立起自己的感情,人脈,即使交接,自己也還受益。
既然離職,好聚好散。給老單位交接好,站好最後一班崗。再者,自己的客戶,以後還是靠自己,不要老想走捷徑。
踏實奮進,只要人品好,業務棒,換了單位,或者說換了產品,自己的人脈還是都支持自己的。
祝越來越棒。
大江南北y職場創業
合理,那些說不合理的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動不動就要《勞動合同法》,暫且別說打官司麻煩,贏了官司輸了未來,有意思嗎?離職移交本來就包括政府資源和客戶資源,難道你還想用現在老闆的錢替他的商業對手服務?職業道德呢?你覺得準備錄用你的單位若知道你是這樣的人還敢讓你掌握重要客戶?
但凡做過銷售的人都知道,客戶資源是用公司的錢維護的,別說戰略級客戶就是一般大客戶的公關費用個人也是花費不起的,捫心自問有幾個人會用自己的錢替公司拓展客戶,即使臨時花了自己口袋裡的,也肯定找機會報銷,當然金額很小的另當別論。
鑑於銷售人員的流動性,當年本人轉崗銷售總監後一直推crm(既客戶關係管理系統),全體銷售人員出差前必須電腦上認真填寫客情,內容很詳細,經直接主管簽字確認、部門主管審核確認再由本人簽字同意,其差旅費及營銷費用方可預支,出差回來一週內必須在系統裡填寫出差總結,完善客戶資料,不然報銷不了;包括我自己出差也要填寫客情由總經理簽字核准,戰略客戶的日常關係維護費用就不少,更別說有合作項目時產生的鉅額費用。
如此以來,銷售員辭職公司就不存在帶走客戶的擔憂,營銷系統內部管理也順暢。
公司在供應鏈管理上啟用《供應商管理系統》,也是預防採購員離職帶走優質供應商。
由此可見,交出客戶資源是必須的,應該積極配合做好離職移交,同時貴公司的管理思想及手段已滯後。
亦農681007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同時,企業強迫員工交出客戶信息的行為,也是徒勞的,毫無意義。
一、員工有權辭職,企業不得設置任何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作為員工,提前30天,按照公司的規定,向公司領導遞交了辭職報告,是可以辭職的。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辦理離職手續,更不能扣發工資。
很明顯,企業的這種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
企業為了獲取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採取這種方式是不明智的。企業不能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去侵犯員工的個人利益。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作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為員工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辦理相關的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
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應當對自己從事的相關工作進行詳細的交接。
對於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資源,如果是企業的核心機密,不交接,會對企業造成實際的損失,那麼,這麼信息,員工是必須要進行交接的。員工拒不交接,企業有權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員工也有責任和義務,對公司的這些核心機密信息進行保密。離職以後,不能隨意的洩露公司的機密。如果員工沒有遵守保密規定,即使離職了,公司也是有權要求離職員工進行賠償的。
對於員工掌握的客戶信息資源,如果不是企業的核心機密,屬於自己在工作中積累的資源,那員工可以選擇交接或者是不交接。
但是,如果是在工作中,與這些客戶簽訂的一些正式的文件、資金業務往來憑證等材料,是要按照規定移交給公司的。
《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員工利益的同時,也注重保護企業的利益,不能讓企業的利益因為員工的行為而遭受損失。
三、公司強迫員工,恐怕是徒勞無益的。
有很多的客戶,是員工在平常工作中逐步積累的。有的客戶是出於對該員工的信任,才選擇和公司合作。
就像銷售經理,他們手裡掌握著很多的客戶資源和信息,員工與這些客戶的關係很好。即使員工在離職的時候,將客戶信息交給了公司,但是,員工依然可以輕鬆的聯繫到這些客戶。有的客戶,就是信任某個員工,喜歡與他們合作。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將客戶信息交給了公司,卻把客戶帶走了。這就是挖牆腳行為。公司要這些信息有什麼用呢?
在面對客戶信息這種敏感內容時,不管是公司,還是員工,都應該互相的信任,講誠信。
公司要相信員工,對於核心信息,可以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也更相信員工會認真的遵守保密協議。
而員工,也應該講究誠信,人雖然離職了,但是要懂得感恩,注意保護原公司的相關保密信息。
綜上所述,公司為了取得員工手中的客戶信息資源,採取不辦離職手續或者扣工資等方式,是不合法的。而員工,也應當積極的與公司做好工作交接,維護公司的利益。
職場百靈鳥
一定要清楚:這不是“合理與否”的問題,而是是否合法的問題!該講法的時候別要講理!
一、要搞清楚客戶 資料的歸屬,你才能知道公司這麼做是否合理合法!
你是做銷售的,如果在業餘時間寫了一本言情小說,那是你業餘時間的個人行為,公司不會要求你將小說的版權給公司!因為那與工作毫無關聯!
而你以公司的名義開發市場過程中,拿著公司的工資、獎金,所見到的每一個客戶都是以公司名義進行溝通、互動、拜訪的,這些客戶資源,本身就是企業銷售部門的重要資源。
在從事銷售工作期間,客戶相關信息,本身就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種附帶性生產資料!因為你是以公司品牌的名義 從事的銷售工作!——這個邏輯要搞清楚!
或許你的公司過去從來沒有讓你將客戶檔案、信息傳遞給公司,只是在你辭職時才要求你交出這些信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公司是在拿這些東西來要挾你!
圍繞客戶的相關信息都屬於公司的資產!即使你打官司,這也是合理合法的!
二、離職之前,客戶檔案、信息的交接是非常合理、合法的一種規則、流程,不完成這些信息的交接,怎麼可能辦離職呢?
客戶確實是你一個個跑的,但你是以公司名義在開發市場!這就決定了這些客戶資源、信息本身就是企業的。這個時候,決定不可以拿“自己辛辛苦苦跑客戶、開市場”為理由來證明公司的這種要求不合理!
太多人內心裡有一個“結”,認為所有的客戶都是自己從無到有開發的,不是公司提供的現成的“生產資料”,所以認為這些客戶信息應該屬於個人。自己不交出去是合理的。
但請注意一點:站在法律的角度,在一家公司從事銷售的過程中,利用現有的客戶資源銷售其他企業、其他品牌的產生,是不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呢?企業是不是有權開除此員工呢?!——這一點大家都應該知道,這麼幹絕對是不可以的。因為,這就是使用了公司的資源!
因此,不要講什麼道理了,不要再談什麼合理不合理了。這是辭職之人應該做的!
三、偏向辭職之人的一些話:你的資源不是這些客戶資料!資料是死的!這些客戶資源能否在以後繼續為你所用,也不是這些幾頁紙的客戶信息!交出了對你也不會有什麼影響!
做銷售的人,不能死心眼兒啊!你把客戶資料交給公司,你不會有任何的損失啊!不就是幾個電話號碼、幾個人名以及一些過程銷售過程中的信息彙總說明嘛!交給公司那幾頁紙之後,你丟了什麼?你什麼都沒有丟啊!
那些客戶,認識你的人照樣認識你,欣賞你的客戶照樣欣賞你!
如果那些客戶原來對你印象不好,你拿著那些客戶檔案有什麼用?
什麼才是真正的資源?你過去與客戶互動、相處過程中,得到了多少客戶的認可,你個人在客戶內心裡的地位、印象等才是根本!
再說了,老鬼根本不相信:你交出去之後手裡真的沒有了客戶的信息備份!
四、害怕或者不願意公司藉助你提交的客戶資料開發市場的心態,一點都沒有必要!
有很多人總是擔心或者不願意公司藉助自己原有的客戶資料開發客戶、維護客戶。總是希望自己走了之後讓公司承受些損失。或者讓公司一切從頭開始。不希望公司藉助自己原來的勞動成果。
老鬼要說:一方面,你太下家子氣了!另一方面,你也太高估公司藉助辭職之人客戶資料的能力了。同時也太低估公司沒有你這點兒資料前提下的市場開拓能力了!
您是做過銷售的人,你或許也接手過一些辭職之人遺留的客戶資料、資源。你藉助那些資料、資源去接手客戶時順利嗎?!接手別人的客戶不是件簡單的事兒!有些業務員在接手辭職之人的客戶時往往並不順利甚至出現失敗的情況。——因此,即使有客戶資料,你的公司接手客戶也是有難度的。
您是做過銷售之人,公司安排你到一個陌生的城市、地區開發市場,一個老客戶都沒有的情況下你怎麼辦?難道因為這是新市場、沒有 老客戶就無法開闢戰場了嗎?——現實是一些優秀銷售人員可以以很短的時間拿下陌生市場!——因此,即使沒有原來的客戶資源,即使在一個陌生的城市、市場,照樣可以拿下客戶!
↑↑↑注意上面兩段哦!老鬼是要告訴大家:交不交客戶資料,對於一家企業的影響都不大!但是,如果你辭職時不願意交客戶資料,影響的只是自己的辭職順利與否而已!別把自己的客戶資料看的太重了!
以上供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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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信息資源是公司生產經營的重要依據,也屬於一種商業秘密,在沒有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同意,是不可對外洩露。
本人在公司工作,由於諸多因素不願呆在公司幹,想辭職離崗,這是勞動者的自由,公司應予批准。
但是本人提問,向公司提出辭職,因為掌管了公司的客戶信息資源,按照公司的規定,人走信息留,所以領導要求交出公司所有信息資源後,這是辭職離開的必經程序,也是規矩所在,理應服從,領導才可批准同意,結清和解除終止與公司的一切往來關係,它既合情又合理。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見解,可否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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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還是要分情況吧,不能一概而論。
1、如果你的客戶資源,大部分是公司提供的,你就有必要交給公司。
公司給你提供了資源,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你是既得利益者。按道理來說,你不單要把這些客戶資源還給公司,公司還需要你簽訂離職協議,不允許把公司的客戶挖走。
2、如果你的客戶資源是來到公司以後才開發的,理應交給公司。
公司給你提供了一個工作的平臺,他給你開的薪資,其中一項就是拓展客戶。因此你也有義務將這些客戶資源交還給公司。
3、如果你的客戶資源是來到公司前就已經積累的,那就看具體情況。
你之前的客戶,有些已經在本公司成交過的,我認為你有義務交給公司,畢竟這對客戶也是一種幫助,他也許是認同你這個人,也許是認同這個產品。讓公司和客戶保持聯繫,這不也是一種成全嗎?而且,你以後還可以將他挖走,畢竟客戶購買的目的就是產品本身,只要你的產品足夠好,還擔心留不住客戶嗎?
反之,若是這些客戶你還沒有在本公司成交,那我覺得你沒有必要全盤交給公司。只需要把該交的交上去就好,畢竟這也是你多年積攢下來的財富。
從HR的角度來說,很多公司之所以要延發工資,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員工在1號拿到工資後即辭即走,這會很影響公司的發展。比如銷售部的跟進工作,假如A同事已經在跟進一位很有意向的客戶,但A突然離職,且不做交接的話,公司大概率就會失去這位客戶。如果公司的產品是較為廉價的產品則無可厚非,但如果是大件產品如房子、車子的話,這將會讓公司損失一筆收入。
那麼作為求職者而言,我認為離職後把工作交接好是必要的,這是一種職業道德。我們要養成有始有終的習慣,離職不是分手,不要搞得魚死網破,畢竟往後免不了還要和之前的公司打交道,如果你讓領導覺得你是一個懂得感恩的人,以後你有什麼工作上的事情需要請教,領導也會樂於和你分享。
重燃石心得:好聚好散,來日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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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重燃石,多年中小型企業高層管理,擅長向上管理、企業機制的構建、企業內部管理。關注我,和你分享職場小技巧,讓你在職場中少走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