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升級“裝備”打鳥 四川眉山一男子改裝射釘槍被判刑

鍾成 封面新聞記者 王越欣 李慶

為了有“裝備”打鳥,一時好奇在網上買來鋼管、紅外線瞄準器等配件,把普通的射釘槍改裝成具有致傷力的“鳥槍”,3月10日,四川眉山東坡區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非法制造槍支案件,改槍男子王某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为升级“装备”打鸟 四川眉山一男子改装射钉枪被判刑

2018年底,王某購買了一隻射釘槍。聽別人說,射釘槍可以改裝,威力還不小,可以用於打鳥。王某好奇心起,也想自己動手改裝一隻,在家附近的林子裡打鳥玩。

隨後,王某在網上購買了鋼管、紅外線瞄準器、管刷、管夾等物品,自己在家中焊接組裝。王某說,組裝好後,因為在眉山上班工作繁忙,槍就放在農村家中,一直還沒用過。

为升级“装备”打鸟 四川眉山一男子改装射钉枪被判刑

2019年11月19日,東坡區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後,對王某位於東坡區三蘇鎮的房屋進行了檢查,發現疑似槍支一支並扣押在案。

經眉山市物證鑑定所鑑定,該疑似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在送檢狀態下具有致傷力。

在庭審中,王某自願認罪。在向法庭陳述中,王某表示,自己出於一時好奇改裝了射釘槍,只是想打鳥,沒想到有這麼嚴重的後果。他為自己的無知行為感到後悔,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为升级“装备”打鸟 四川眉山一男子改装射钉枪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介於王某非法制造槍支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系初犯,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並自願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綜合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判決,王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由扣押機關將扣押在案的槍支予以沒收。

此外,法官還表示,在本案中,王某以捕殺鳥類為目的製造槍支,雖然尚未造成野生動物的損害,不過需要提醒的是,非法捕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違反狩獵法規,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能將會受到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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