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能不能約定滯納金?

籤合同是很常見的事,不過一些當事人由於欠缺法律知識,經常喜歡合同中約定滯納金,在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就交滯納金,可在發生糾紛之後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時,卻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因在於現行的法律中,合同滯納金是不存在的。

《合同法》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能不能約定滯納金?

什麼是滯納金?

滯納金,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稅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

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滯納金只存在於稅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收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是沒有及時履行義務的,就需要承擔額外的滯納金。

《合同法》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能不能約定滯納金?

根據法律規定,滯納金是對逾期不還款行為的一種經濟處罰措施。

並且,滯納金是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所以是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具有國家強制性。

而簽訂借款合同,是在平等的民事關係主體之間,不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不能約定滯納金。

其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跟滯納金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違約金和滯納金分屬兩個不同的概念

滯納金屬於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比如繳稅。

違約金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而借款合同中即可以約定違約金。

《合同法》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能不能約定滯納金?

2、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強制性不同

滯納金具有法律強制性,而違約金不具備。

3、違約金和滯納金髮生的主體不一致

滯納金髮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比如民警跟公民,反之,違約金髮生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

最後,其實生活中有些人會將滯納金跟違約金混淆,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滯納金,那麼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爭端。所以,若是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發現對方主張滯納金的,建議可以積極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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