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貨車司機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證,保險商業險是否應予免賠?

當大貨車駕駛員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證或從業資格類別不符,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能否依據保險合同中的相應免責條款主張商業險免賠?下面通過案例進行分析。

營業貨車司機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證,保險商業險是否應予免賠?

01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終3559號

(一)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本案G89378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該車的駕駛員石某也已經取得準駕車型為A2的駕駛證,石某具有駕駛本案G89378車輛的駕駛資格。本案事故的發生是石某違反了借道通行或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的規定,與石某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本案中石某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能顯著增加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進而增大保險公司理賠風險,故不能成為被告新鄉人保免除其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被告新鄉人保提供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免責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減輕自身責任的免責條款屬於無效條款。且免責條款中的關於證書的表述沒有具體指向,不能明確確定為本案被告新鄉人保辯稱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對於被告新鄉人保的辯解不予採納。在事故發生時,作為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和運營支配受益人,本案原告葛某對豫G89378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具有保險利益,享有被保險人的相關權益。原告葛某向王某墊付了9628元維修費後,有權要求被告新鄉人保賠償墊付的9628元維修費。因本案豫G89378車輛在有效保險期內,且駕駛人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於原告葛某要求被告新鄉人保賠償墊付的9628元維修費的請求,予以支持。

(二)裁判要旨

涉案事故的發生是駕駛員違反了借道通行或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的規定,與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駕駛員沒有從業資格證不能顯著增加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進而增大保險公司理賠風險,不能成為保險人免除其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事由。保險人提供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免責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減輕自身責任,屬於無效條款。


02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 (2017)浙0203民初13075號

(一)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原告夏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訴請的損失應由侵權人即被告趙某龍、趙某壯承擔侵權責任。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範,且事故的發生與無從業資格證沒有得到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下,保險合同中關於"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的條款,屬於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屬於無效格式條款。本案中駕駛人員即被告趙某壯無從業資格證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事故,不屬於商業三責險保險合同的免責情形,被告中華保險寧波公司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中華保險寧波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中華保險寧波公司應予償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款2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款 8500元,共計10500元。法院對被告趙某龍、趙某壯自願共同承擔原告出租車停運損失1800元予以確認有效。

(二)裁判要旨

駕駛人員具備涉案車輛的合法駕駛資格,其無從業資格證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無證據證明因此顯著增加了涉案車輛行駛過程中的危險性。保險合同中關於"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的條款,屬於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屬於無效格式條款,不構成保險合同免責事由。


03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贛08民終1225號

(一)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本案被保險車輛為營業用貨車,投保的是營業用車保險。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六點格式免責條款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主張該條款免責的理由,是欲降低駕駛員行車時對第三者造成的危險程度,達到減少機動車交通事故和理賠費用。顯然該免責事由主要指駕駛員沒有相應從業資格證,加大了事故風險,加重了保險公司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也有違相關法規規定,故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一般而言,該免責事由成立,也可採納。至於是否必須採納,還是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判斷。本案中,呂某雖不具備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但其具有道路客運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而對取得道路客運運輸從業駕駛員資格證,除了具備獲取兩證必要共同條件外,相關法規規定還要求駕駛員取得一年以上駕照和三年以上未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這從確保安全駕駛而言,法規設置取得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條件高於取得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說明對客運駕駛員的安全駕駛技能要求高於貨運駕駛員,相應說客運駕駛員危險駕駛程度可能要小於貨運駕駛員。況且正如呂某所說的,保險條款中"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確存在含義不清,未具體明確要求駕駛人需取得何種許可證或必備證件。這樣即便其履行了免責告知義務,投保人也未必清楚認同。因此,安邦保險江西分公司僅因呂某沒有道路貨運從業資格證,增加了事故風險、加重了其賠償責任的免責意見和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其應在商業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因呂某的責任造成李松華、戈勇的經濟損失。

(二)裁判要旨

保險合同中約定"駕駛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免責",而駕駛員具有準駕車型駕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類別為"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應當視為具備保險條款中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公司主張免賠,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04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川01民終10047號

(一)法院生效判決認為

關於案涉車輛川AH0800號車是否為營業貨車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鍾某駕駛的貨車行駛證載明的使用性質為貨運,投保單及保單上載明的使用性質均為營業貨車,儘管四強公司辯稱車輛系公司自用,並非用於營運,但現有證據並不能推翻行駛證及相關保險憑證上的記載。

關於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免除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要求,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而案涉駕駛員鍾某並不不具備相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故本案符合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其次,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中均加蓋有四強公司的印章,能夠證明保險公司已向四強公司提交了案涉保險條款,且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四強公司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對四強公司發生法律效力,應予免責。一審法院判決商業險免賠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二)裁判要旨

涉案營業貨車駕駛人未取得運輸從業證,保險公司辯稱依據商業險免責條款應當免賠,判斷保險公司商業險範圍是否免賠應考察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當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時,商業險應予免賠。

小 結

從以上四個案例可以看出,除第四個判決外,其餘判決均持相同觀點,即"保險合同中'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免責條款,屬於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屬於無效格式條款"、"事故發生與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駕駛員沒有從業資格證沒有顯著增加交通事故發生概率、進而增大保險公司理賠風險時,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能成為保險人免除其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事由"。而第四個判決的理由是"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要求,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當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時,商業險應予免賠"。

那麼,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是否是駕駛貨車的必備證件呢?關於上述免責條款是否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首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中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規定是管理性規範而非強制性規範。多年以來,貨運界對於貨運司機既要有車管所頒發的駕駛證又要有運管所頒發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早有怨言。因為,一方面,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申請條件和考試要求與駕駛證類似,司機獲得準駕貨運車輛的駕駛證已經能夠證明其駕駛能力,運管所再進行一次資質審批,存在重複許可、多次認定問題。另一方面從業資格證和駕駛證都需要年審,貨運司機需要到兩個部門分別年審,且年審時間不同,從業資格證還存在年審收費高、週期短、耗時長等問題。為此,貨運界一直在呼籲取消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2018年3月,人社部根據相關方面意見建議,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中將包括道路貨運汽車駕駛員在內的"關於道路運輸服務人員"從"准入類"調整為"水平評價類"。也就是說,當前最新的人社部的部門規章進一步明確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關於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規定是管理性規範而非效力性強制規範,即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已非駕駛大貨車的必備證件。

其次,如前所述,具有道路客運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貨物運輸並不會加大對第三者造成的危險程度和事故風險,從而加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因而,具有道路客運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如果可以免賠,一方面對駕駛員而言不公平,對受傷害的第三者而言也極為不利。因為,相較於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力,駕駛員的個人賠償能力明顯更弱,因而,此種情形下,對保險公司的拒賠請求不予以支持,是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與此同時,這同時也可以引導保險公司進一步規範保險條款的制訂,即保險公司如果要求從事貨物運輸的被保險人同時具有準駕駕照和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載明,以免被保險人產生誤解,而導致免責條款失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