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最多賠償十二年。請問我幹了十六年應怎樣賠償?

-二小姐-


你敘述的情況不是很清晰,如果是你主動離職,沒有任何補償。

如果是你被辭退,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相關條款,被公司辭退,也沒有任何補償。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現在就這種情況給予你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第五條.......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答覆如下:

一、不知道你單位安排年休假沒有,如果沒有安排,請參照下面標準。你工作了16年,前10年,每年應該休息5天,共50天;第10年至第16年,每年應該休息10天,共60天;16年時間裡你應該有110天的年休假,如果沒有正常休息,每天按照3倍工資補償。

二、如果經常群體性加班,有證據證明沒有履行加班報酬,一併申請。

三、不知道你所處的環境是否有職業病危害,如果有也可以申請職業病鑑定。

七、16年的工齡,你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2倍的經濟賠償。

具體這樣算:

1、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超過當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你工作了16年,按照規定每滿一年經濟補償1個月工資,經濟賠償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這樣你可以得到16*2=32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2、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你工作了16年,也不會按照16年補償,只能按照最高12年的標準補償,按照規定每滿一年經濟補償1個月工資,經濟賠償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這樣你可以得到12*2=24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請關注我,後續有其他方面是事情可以繼續諮詢。

 


人力諮詢


樓主您好,勞動法規定最多賠償12年,請問我幹了16年應該怎樣賠償?如果說你工作16年,而且是由於企業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個人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確實是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那麼經濟賠償的最高期限,那麼就是12個月,也就是所謂的按著12年來進行賠償,所以說你工作了16年,但是依然是按照12年來給予認定的。

這個賠償的標準是根據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來給予認定,比方說你所在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每個月是6000塊錢,那麼你就可以獲得6000塊錢,乘以12也就是72,000元的賠償待遇,除此之外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的待遇,那麼失業金的待遇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的。

很明顯,如果說你工作了16年那麼你的失業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就是在10週年以上,所以說你最終就可以享受到大概24個月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所以對於我們來說,失業金待遇實際上也是可以獲得幾萬塊錢的收入,而且在享受失業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到職工醫保的待遇,所以除了這個經濟補償之外,失業金這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


社保小達人


你在企業連續工作了十六年,如果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和你協商一致,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企業方應該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是16個月你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注意:你的工資待遇沒有超過所在地區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標準。

如果企業方單方面強制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關係(沒有和你個人協商),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給你的是32個月你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是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和疾經濟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協商一致的合法解除;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補償金法律規定的12年補償標準,只是針對高收入群體的一種限制措施,並不針對一般員工,假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如果你的工資並沒有超過當地工資的三倍,那麼賠償的標準就,上一年有一月,以此累計計算。

經濟賠償金:企業方單方面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沒有任何補償或賠償的情況:

如果個人自動辭職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沒有任何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當然我們在這裡所說的無論是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都是基於員工沒有明確的違反企業規定的重大違紀情況出現為前提條件的;如果員工出現企業明確規定的重大違紀情況,被企業開除或者辭退的話,則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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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你對這個相關法律看得非常模糊,而且是沒有重點。下面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本人辦理勞動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第一,你說的是12個月的工資,不是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且不是賠償。是經濟補償。這個不超過12月的工資適用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使用,不超過12個月,這個標準。

第二,也並不是你離開單位,就一定能得到經濟補償或賠償。要看你離開單位的原因是什麼?是單位辭退你還是你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原因都決定你是否能夠得到經濟補償或賠償。

第三,你在單位工作了16年,工作的時間也比較長了。如果是單位主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還有權利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繼續回單位上班。

建議,你就爭議的相關問題詳細諮詢專業律師,以便得到專業明確的指導,你這樣不懂法律,可能權利或者受到損害。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勞動法的確是有最多賠償十二年的規定。

但是,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兩者衝突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而《勞動合同法》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是這樣規定的:

  •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 只有“勞動者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標準是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補償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換句話說,最多賠償十二年這個規定,跟咱們一般人壓根兒沒啥關係!

下面由晶說社保為您深度解析“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的規定”和“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001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的規定:

一、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用大白話說就是,無論你幹了多少年,10年20年,經濟補償金都是每幹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沒有封頂。

二、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按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1.以青島市2019年社會平均工資5733元為例,高於三倍的,就是月工資高於17199元。

實際上,我們很多的企業員工,工資能達到社會平均工資就不錯了。

2. 只有對於工資高於17199元的,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以三倍計算,且最高支付不超過十二年, 即最多支付:17199*12=206388元。

20萬的經濟補償金,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償了員工,也不至於讓企業承擔不起。

3. 這個立法的本意應該是考慮到很多企業高管,月薪幾萬幾十萬那種,如果不限定支付金額和 年限,恐怕解除一名高管的經濟補償金,就會拖垮一個企業,由此導致企業喪失解除勞動合 同的權利,對於勞資雙方,都不公平。

002 什麼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下列情況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存在不繳納社保,不及時足額髮放工資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勞動者以此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由用人單位提出,並跟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因病或其他情況不適應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比如企業搬遷。

5. 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方面提出不續簽合同的。

6. 企業按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員的。

7.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8.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被關閉撤銷或解散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上情形的,用人單位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 賠償金的規定。

上面九種情況,都是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還有一種情形是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比如:

  • 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

  • 辭退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
  • 辭退醫療期員工
  • 辭退三期女員工
  • 辭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老員工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的不是經濟補償金,而是“賠償金”!

賠償金的規定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且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003 寫在最後的話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支付經濟補償金,年限一般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沒有封頂;只有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支付年限才限定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希望所有勞動者多多瞭解勞動法律法規,希望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尊重勞動法,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要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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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說社保


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我們看下該條款內容: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工作滿一年則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所以,你若是工作滿16年,經濟補償金原則上就是16個月。當然,若是經濟賠償金根據規定是雙倍計算。

不超過12年的標準是針對月工資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才會適用。每個省份或所在市每年都會公佈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即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自己可以根據自己的工資金額,結合當地的平均工資,看看是否適用該規定。一般來說,能夠超過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都不少,即便不超過12年,獲得的補償金額也不少。


葉律師


這個應該是辭退員工補償金吧!不是賠償金。

就是你在我單位幹了很久,但現在要辭退你,所以給你合適的補償的意思。

所謂的勞動法規定最多賠償12年,其實是《勞動合同法》上的一項規定,但是是有前提的。

具體描述應該是這樣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也就是在你的工資,是你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情況下,那麼補償年限只有12年。

不在這種情況下,那麼就是常規情況,常規情況補償金是這樣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在原單位工作了16年,那麼給你的補償就是16個月的工資。這個是沒有折扣的。

另外再說一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波士財經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職工無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有錯的情況下,比如沒有繳納保險,沒有按時足額髮放工資,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的,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月工資標準,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數量的上限,過去確實有規定,是最多12個月。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做出了新的規定。只有當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超過300%的社會平均工資時,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才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照300%社平工資計算。

如果沒有超過300%的月工資標準,那麼是不設有上限的。不過,2008年1月1日才實施勞動合同法,之前的工作年限是有上限的。這就成了這樣一種結果:

如果我們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工作時間超過12年,比如20年,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只能算12個月。實施以後,按照每工作一年增加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到2019年會增長到24個月。

所以,如果說2019年剛離職,工作16年可以領取1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問題的。


暖心人社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簡言之就是,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月工資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和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全部貨幣性收入。)

新的《勞動和同法》對高薪人士經濟補償金做出了相應限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受到兩項限制:

一: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而不是實際的個人月平均工資;

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及時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遠遠超過12年;


所以儘管題主的實際工作年限為十六年,題主最終獲得經濟補償經的計算方式為:補償年限12X 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X3。《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劃分更細緻,主要是為了是高薪員工和普通員工的差距不至於過大,使經濟補償金的賠付更加扁平化,更趨於公平。題主目前這種情況,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正確合法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我們要認可和尊重。但是可以做好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相關事宜,是損失降低到最小化。

關注@職場新觀察,職場乾貨持續輸出。


職場新觀察


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勞動法》。

《勞動法》是我國勞動保障領域的根本大法。

《勞動法》從未規定或者設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年限最高為12年。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文件,也從未有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年限為12年的規定。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確實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的規定。

但是,那主要是針對高收入者設定或者說規定的,與絕大多數普通勞動者沒有什麼關係,甚至是連一點關係都沒有。

北京市2019年社會平均工資為每月10592元,三倍工資就是每月31776元。

哪位,普通勞動者的工資能達到每月10592元呀!能達到一半就算不錯了!

每月工資達到31776元,那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說,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的規定,對於絕大多數普通勞動者沒有任何關係沒有任何影響。

自己都還沒有搞不清或者一知半解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政策規定,就不要瞎忽悠了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也就是說,這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是為16年,根本就不是12年。(周鳳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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