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接山東一消費者投訴“皮阿諾”門店,經歷的套路與劉女士極相似

3月13日,華商報曝光西安市民劉女士去年7月花了近5萬元購買“皮阿諾”全屋定製家居,直到現在貨也沒有送到。在多次催促以及投訴後,商家負責人“明慧女士”表示自己資金鍊斷裂,沒有錢在工廠下單,甚至請求業主再借點錢給自己。

新聞曝光後,引得不少網友熱議。網友“小唐”留言:“生意上已經欠款幾百萬還敢做這樣高風險更低利潤的營生也是厲害了,還經商十幾年沒坑過誰,竟然有臉向業主再借點錢,一年內有能力還款嗎?”

不少網友還在網上給劉女士支招希望劉女士能夠要回這筆錢。華商報記者瞭解到,劉女士的遭遇並非個例,山東也有市民被類似的說辭 “套路”過。

又接山东一消费者投诉“皮阿诺”门店,经历的套路与刘女士极相似
又接山东一消费者投诉“皮阿诺”门店,经历的套路与刘女士极相似

又一起投訴:

去年定“皮阿諾”產品一直不送貨 商家稱自己投資失利

山東網友“麵包站著吃”在微信端留言表示,自己與劉女士經歷相似,去年7月在“皮阿諾”交了全款定傢俱,此後“皮阿諾”門店老闆“張明慧”以圖紙沒出來,工廠工期緊張,自己住院了等各種理由拖延下單。自己打了“皮阿諾”品牌總部客服電話投訴,客服每次以山東區域經理會回電處理,但自己從來沒有接到過處理電話。

隨後,在該網友的催促下,安裝了部分傢俱,但是安裝的產品還存在質量問題。目前,自己還有一萬多的餘款沒有要回來,現在已經走法院強制執行了。據該網友介紹,自己的錢交到了“皮阿諾”門店老闆“張明慧”手中,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張明慧”多次以自己沒有錢,投資失利,運營不利等不還錢。該網友認為這是有預謀的“騙局”。

又接山东一消费者投诉“皮阿诺”门店,经历的套路与刘女士极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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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友口中的“皮阿諾”老闆娘“張明慧”與劉女士簽訂合同的“明慧”是否為同一人,尚無法得知

品牌方回應:

先做信息登記隨後轉交區域工作人員協調處理

根據山東網友以及劉女士的投訴,華商報致電“皮阿諾”全國售後服務中心。品牌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接到電話,瞭解清楚事件後,表示,客服這邊從來沒有接到這樣的投訴。並表示,會做信息登記,隨後轉交給地方區域負責人進行協調處理。

當記者詢問能否直接跟區域負責人聯繫,以及劉女士的問題“皮阿諾”品牌能否給予解決時,對方工作人員始終以會做信息登記,留下聯繫方式區域負責人跟記者對接。

截止發稿,記者沒有收到區域負責人的來電。

事件進展:

稱實在沒錢連合同簽名也是假的

答應回去籌錢先做兩個櫃子

這幾日,劉女士為了4.9萬元的傢俱款一直到處奔走,多次聯繫“皮阿諾”品牌方無果後,到賣場希望賣場能夠解決問題。3月14日,賣場出面聯繫到了“明慧”,雙方約定協商此事。“在商場內,她們還是表明了各種困難,表示實在拿不出錢,連1000元也沒有。當時的情況就是,我的錢明顯要不回來,她們給出的解決方案是讓我給她三天時間,她回去籌錢。籌到錢後先給我做兩個櫃子,我現在也沒辦法,。為了減少損失,我只能答應他們讓他們先做櫃子,把損失減到最少。她還把戶口本押給我了,說是身份證押給了渭南一個客戶了。戶口本上真名姓‘戴’,並不是合同上的‘明慧’,連合同簽名也是假的。”

據劉女士介紹,在自己這幾天到相關部門投訴時,發現與自己相同遭遇的有好幾戶人家,相關監管部門已經將該商家納入“失信名單”。

律師說法:

若用“假簽名”簽訂合同則涉嫌“欺詐”行為

若有證據表明交易行為發生在商場可主張賠償

根據劉女士介紹,商家和自己籤合同所用的名字並非真名,也就是說商家用“假名”與消費者籤合同,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此次事件中,賣場一直以“沒有在商場統一收銀”為由,拒絕為劉女士提供“先行賠付”服務,稱只能協調處理,這樣的說法是否成立?華商報記者採訪了陝西睿思律師事務所律師袁琦。

袁琦表示,若商戶用虛假姓名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的行為,則涉嫌欺詐行為,從民事法律角度講,該行為屬於一種可撤銷行為,消費者可通過訴訟方式維權,要求法院撤銷該行為,返還消費者支付的款項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消費者無法分清合同的具體相對方時,維權時可將合同上的公司及具體簽訂人作為共同被告。如該行為性質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的話,則涉嫌觸犯合同詐騙罪,消費者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對於商場方,如果該商場曾在公開場所展示承諾可先行賠付,消費者也有證據表明交易行為是在商場內發生的,商場應當在出現承諾情形時向消費者履行承諾。消費者在向商戶無法主張權利時,也可嘗試通過向商場主張賠償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業內人士提醒:

統一收銀簽訂商場制式合同是保護消費者的有力憑證

針對這個事件,華商報記者也採訪了在商場從事營銷工作十餘年的朱女士。她表示,正規家居商場對商戶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要求商戶統一收銀。但還是不乏消費者不清楚制度,商傢俬下收銀的行為。

雖然這兩年這種現象已經好轉,商場收銀也更加規範,仍然做不到100%無死角監控,目前也是在有序引導。一般在商場的進門處、樓梯口、門柱等都會張貼“統一收銀”標識,正規商場承諾的售後服務只要是在商場統一收銀交費,商戶出現問題,商場也會第一時間做出相應“賠償”。

“我們也接觸過不少商戶自己在外做展會、酒店團購等活動,收了消費者的錢跑路了,消費者所有的訂貨合同、收據、刷卡票據都跟商場沒有任何關係,結果消費者找到賣場要求賠償。因此,商場要求統一收銀的目的,就是給消費者提供保障。統一收銀,訂貨合同為商場制式合同,合同蓋有商場的專用章,可以證明交易行為發生在商場,這樣商場就能為消費者提供相應的售後服務。如果消費者沒有證據表明交易行為在商場,很難索賠。”

華商報記者 莊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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