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武平縣司法局象洞司法所
成功調處一起因無因管理引發的糾紛。
案情回顧
糾紛發生於2月18日,一頭大母牛和一頭小母牛在象洞鎮官坑村煙田裡閒逛,鍾某某看到損害了其煙田與種植物後,遂趕走這兩頭牛,當日下午鍾某某發現被趕走的兩頭牛又跑回自己的煙田,無奈之下,只好將其關到自己家的豬圈中,並報警處理,同時也打電話給鄰近村找失主,卻未收到相關失主消息。
直到3月9日,巖前鎮東峰村的大母牛失主樑某某和小母牛失主樑某城找到象洞鎮,要求鍾某某歸還各自的牛。由於在代為餵養的20天期間,發生大母牛意外死亡、小母牛轉至鍾某超家牛欄餵養的情況,鍾某某遂向派出所報警並向司法所請求援助。
派出所及司法所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發現,在代為餵養的這20天期間(鍾某某看管8天、鍾某超看管12天),鍾某某做到將意外死亡的大母牛處置、小母牛轉至鍾某超牛欄隔離餵養的應盡注意義務,根據提供的大母牛意外死亡的相片、小母牛相片、比對牛主人提供的相片等相關證據,通過背對背的方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對四方當事人開展調處,找到切入點,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小母牛的主人梁某城給予鍾某某500元的無因管理費;鍾某超因管理不當致大母牛意外死亡,自願賠償1200元給大母牛的主人梁某某,糾紛得到妥善化解,各方當事人表示滿意。至此,通過優質的法律服務,成功化解一起因無因管理引發的糾紛。
法條鏈接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一、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二、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滅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西服燒燬。
此案中,無因管理人鍾某某為避免梁某城的利益受損,有權向梁某城請求其管理小母牛的必要費用500元;無因管理人鍾某超因管理不當致大母牛死亡,須賠償大母牛的主人梁某某1200元的損失。
閱讀更多 龍巖資訊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