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梟雄
【@徐言法事】告訴你答案:不一定!
“打死我也不說!”——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打定主意將“零口供”進行到底,甚至在圈子裡流傳著“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說法,幻想著靠死扛脫罪。
1、前半句“死都不承認有罪”指的是刑事證據形式的一種——“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後半句“犯罪過程的錄像”指的是刑事證據的另一種形式——“視聽資料”。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8種,除了上面2種,還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2、《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條規定很清楚,只要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被告人可以被認定有罪。
3、刑事訴訟的大車一旦啟動,滾滾向前的車輪很難停下來。每年成千上萬刑事被告人,有多少被判處無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到,2018年全年刑事判決無罪率為0.057%,萬分之五多一點。
4、不要認為相信“你有權保持沉默.......”,那是萬惡的資本主義社會。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沉默權,相反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5、以上,供參考。
我是徐言,一個靠譜的法律人。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