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野生動物的分類分級管理和有效安全利用,補齊法律和監管層面的制度短板。
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讓野生動物保護成為社會焦點,濫食、濫用野生動物導致大型公共衛生事故已經不是第一次,食用野生動物所帶來的災難,需要引起反思。
今年2月下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在受訪專家看來,當前嚴管野生動物食用、交易、養殖和撲殺勢在必行,需要進一步補齊法律、監管層面存在的短板,提高治理水平和能力,實現有效監管。
嚴監管勢在必行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國家生態環境專家委員會委員孫佑海表示,近年來,人們不時在社交媒體上看到,一些野生動物淪為餐桌上的野味。天上飛的、水裡遊的、地上跑的、土裡鑽的,一些人什麼稀有吃什麼,這成為一些地方的陋習。
此次暴發的新冠肺炎疫情,給我國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危害。究其原因,與一些人濫食野生動物密切相關。近年來,SARS病毒、H7N9禽流感、埃博拉、中東呼吸綜合徵等新發傳染病都與人類濫食野生動物有關,已經引起全球範圍的高度重視。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絕不是一般的工作安排問題,也不是一個具體的管理措施問題,而是事關國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涉及“保命”的最基本的問題,不能猶豫,必須在全面禁食非法野生動物這個重大原則問題上痛下決心。
2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強調,有關部門要加強法律實施,加強市場監管,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要加強法治建設,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還要抓緊出臺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孫佑海表示,總書記的講話,開啟了我國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大幕,需要抓緊研究現行法律制度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短板和弱項,總結法律實施的經驗和教訓,及時補充和完善。
法律和監管缺口需補齊
經過數十年的努力,我國已構建起以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為架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為此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但也應該看到,現行野生動物法律體系,也還存在一些可以繼續改善的空間:
一是相關配套規定沒有及時出臺、完善,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具體辦法、目錄、標準、技術規程等尚未及時出臺和完善。
二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下稱“三有動物”),從保護範圍看,過於狹窄。
除了法律體系的完善,更重要的是,野生動物監管和執法層面的漏洞,也亟需填補,這是導致野生動物相關公共衛生問題再次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頂層設計來看,我國涉及野生動物養殖的部門包括林業、農業、市場監管和交通運輸,部門間的職責多有重疊和管理真空,協調和聯動也存在一些障礙。
此外,目前野生動物監管涉及到生態保護、養殖、運輸、流通、城市野生動物保護等諸多方面,而部分野生動物養殖大省監管力量不足,面臨人手少、管事多、沒有執法權等問題。
以記者調研的西南某省份為例,整個省級機構涉及野生動物監管的工作人員只有9人,9個市州只有4個市州設有野生動物管理機構,89個縣僅有4個縣設有野生動物管理機構,一個機構中僅有一兩名野生動物專業技術人員。
精準施策
中央黨校社會和生態文明部生態文明建設教研室副主任郭兆暉認為,目前,全國實施了最嚴厲的野生動物管控措施,這些是疫情期間的非常規措施,下一步應根據這些措施實施的情況與經驗,總結形成相關制度,並據此修訂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
孫佑海表示:“要防止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做到科學決策,精準施策。”為了防止“一刀切”而帶來一種問題導致另一種問題,應該在立法中明確區分野生動物有效、安全利用和野生動物的濫用、濫食。
第一,做好野生動物分類,把“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分清楚,通過劃定名錄並且將野生動物分級等形式嚴格野生動物的繁育、養殖和利用將野生動物養殖規範化,嚴格管理。
第二,明確部門職能,在各環節設立相關的野生動物監管部門。
明確相關部門在野生動物監管方面的職責。林業部門嚴格防止野生動物亂撲、亂殺以及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生活環境的保護;農業部門負責按照《可以經營利用的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為養殖戶頒發許可證,並嚴格、定期檢查養殖企業、養殖戶的資質;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把控流通環節,出現在名錄的非養殖野生動物、不在名錄的野生動物經營嚴格取締並處罰。
第三,增加監管人員數量,提高監管人員業務素質。各監管層級和節點都按需設立相關的野生動物監管部門。地方要保證林業、農業、市場監管口有固定機構和人員,由於野生動物相關問題多出現在縣鄉級,監管人員的設置必須深入縣鄉。
第四,做好過渡期部署,明確補貼政策。當前停止一切野生動物活動的要求誤傷了不少正規養殖戶,可由國家財政撥款,地方做好規劃,用於過渡時期,沒有在名錄上取得相關資格,且擁有合法經營身份的養殖企業和養殖戶進行轉產幫扶和過渡補償,幫助養殖企業、養殖戶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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