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朋友介绍,一男子和一女子相识并相恋,二人决定先“试婚”再结婚。双方“试婚”前,男方交给女方10万元“押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不久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分手。请问,案涉10万元“押金”属于彩礼吗?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由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本案中,所谓的“押金”只是一种民间通俗说法,并无法律依据,而且婚约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适用“押金”,且本案“押金”符合彩礼的特征,应属彩礼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男女双方未能成婚,条件未能成就,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金额应结合当地风俗、何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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