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違法強拆後應獲得“補償”還是“賠償”

陳思 汪靜

2019-06-28 16:36:15中國商網 收藏0 評論0 字數3,548

房屋被違法強拆後應獲得“補償”還是“賠償”

圖片來源中國商報法治週刊

“違法強拆”與“依法搬遷”最終的法律結果,存在著本質區別。針對“違法強拆”,唯有堅持全面賠償原則,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才能體現國家保護產權的原則,即堅持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原則。

基本案情

“行政強拆”被判決“違法”

2010年10月,福建省石獅市政府決定實施“石獅市九二路長福片區改造”,徵收石獅市湖濱街道長福社區的集體土地,家住石獅市湖濱長福前厝35號的黃環球的七層樓住宅也在拆遷之列。

石獅市政府在2010年11月4日發佈徵收土地方案的通告,石獅市國土資源局發佈建設用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石獅市政府於2010年11月30日發佈獅政【2010】32號《關於九二路長福片區改建工程徵收拆遷的通告》,規定搬遷期限為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後,石獅市政府有關部門未能與黃環球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一事達成一致。2011年5月19日,長福片區改造建設工作指揮部委託福建聯合中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黃環球的房屋進行評估,在五天後出具了《房地產估價報告》,估價時間點為2011年5月19日,該房屋市值516萬元整,評估單價為每平方米2088元。隨後,石獅市國土資源局、石獅市行政執法局與長福片區改造工程指揮部於2012年3月10日對黃環球的房屋實施拆除。

黃環球依法向泉州市政府反映“石獅市政府違法強拆其住宅”,福建省政協原副主席、中科院院士吳新濤以及泉州市市長黃少萍批示督辦,泉州市政府督查室督辦此案。黃環球認為該拆除行為屬行政違法,2014年4月16日遂向泉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4年6月5日,泉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石獅市政府獅政綜【2013】12號《石獅市人民政府關於石獅市長福片區黃環球房屋徵遷安置有關情況的報告》內容記載:“石獅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局、長福片區改造工程指揮部於2012年3月10日組織對該房屋(黃環球的房屋)實施拆除”。2014年10月10日法院下達(2014)泉行初字第27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石獅市政府、石獅市國土資源局、石獅市行政執法局於2012年3月10日組織對黃環球的房屋實施拆除行為違法。隨後石獅市政府上訴,2015年3月14日福建省高級法院以(2015)閩行終字第9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石獅市政府對黃環球房屋的行政拆除行為違法。

行政賠償之訴:賠償金額引爭議

2015年6月18日黃環球提起行政賠償起訴,福建廈門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作出(20116)閩02行賠初1號行政賠償判決,認為土地、房屋測量圖標明:黃環球房屋總用地面積及建築佔地面積為333.46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為2471.84平方米;黃環球持有1980年建築房屋調查核實證明書、1983年建築房屋動用土地證明書。此外,1987年佔地建房清查處理期間,對黃環球超佔面積作出處理並補辦手續,上述用地性質為住宅用地。1987年石獅鎮政府出具的《核實證明書》上記載:1983年黃環球獲批建房用地手續,面積及清查處理補辦超佔面積合計為268平方米。黃環球取得合法用地面積為424平方米,已批未建面積為90.54平方米,參照《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規定,按照每平方米2100元計算,應賠償190134元。

綜合相關資料,黃環球持有合法用地手續,但沒有房屋批建手續,因此黃環球的房屋屬於無批建手續建築物,黃環球要求以總建築面積2471.84平方米認定房屋產權面積予以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規定,以《石獅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發佈的2005年4月1日為界限,在這之前未經有關機關審批進行建設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在此之後的,按照建築房屋補償金額的50%予以補貼,參照《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計算原告的土地、房屋、裝修及附屬物,損失賠償金額為3722066元。

2016年7月25日廈門中級法院判決石獅市政府、石獅市城市管理局、石獅市國土規劃和房產管理局向黃環球返還其所保管的房屋中搬離的物品;共同賠償黃環球各項損失人民幣4002066元(包括土地、房屋、裝修及所屬附屬物損失3722066元、財物損失280000元)。

黃環球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4月26日福建高級法院依然參照《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下達(2016)閩行賠終112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維持廈門中院的行政賠償第一、第三項判決,撤銷第二項,共同賠償黃環球損失3981710.2元(包括土地、房屋、裝修及其他)。

從2012年3月10日住宅被行政強拆到2017年4月26日福建高院下達《行政賠償判決書》,黃環球的七層住宅被拆至今已達七年。裁判原則帶來新的問題,被徵收人黃環球若要通過強拆違法裁決最終獲取滿意的國家賠償,要做的努力還有很多,本案也算得上行政訴訟中“贏了官司但輸了賠償”的情形。

法律評析

“賠償”與“補償”是兩碼事

針對此案案情,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榮寬分析後認為,公民的合法房屋受法律保護。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涉及四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首先,權利人黃環球的合法房屋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案中沒有任何行政機關經過行政程序認定黃環球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頒佈,城市規劃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黃環球1983年獲批建房用地手續,當時沒有城市規劃法,個人住宅辦理建房批建手續於法無據。因此,黃環球有建房土地審批手續而無房屋批建手續,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且沒有行政機關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為違法建築,不能否定黃環球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行政強拆侵害了黃環球房屋的所有權,應予以賠償。並且,即使行為存在違法性也不等於財產的非法性。

其次,行政違法造成的後果,是“賠償”而不是“補償”。涉案行政機關石獅市政府系進行房屋徵收的主體,應承擔違法責任。違法強拆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標的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屬,應承擔賠償責任,且賠償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違法成本過低則不能有效阻卻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行政違法造成的後果,是“賠償”而不是“補償”,其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概念。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黃環球獲得的是“賠償”,而不是“補償”。在本案中,即使按照正常拆遷補償,房屋依照《房屋評估報告》價值516萬元,法院判決“行政違法”賠償黃環球398萬餘元,明顯低於2012年行政拆遷補償的評估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再次,賠償應依據現在市場評估價為基準。原審法院判決責令石獅市政府參照《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對黃環球進行賠償,未能考慮到作出賠償決定時點的同一區域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業已比《徵收安置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時點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有了較大上漲,參照《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對黃環球進行賠償無法彌補權利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受理法院通過徵收補償程序解決本案的賠償問題,未能考慮到案涉房屋並非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徵收和強制搬遷,而是違法行政行為下的強制拆除,石獅市政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簡單化適用《徵收安置補償方案》來進行“賠償”,由此原審和終審法院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因此,對標的房屋損失之賠償,不能再依據公告之日的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格,即按照2012年3月10日被拆除房屋的市場價格為基準確定,而應按照有利於保障權利人房屋產權得到“全面賠償”的原則,以石獅市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作出賠償決定時點的同類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作為基準。同時,黃環球的房屋因正常徵收“補償”,與行政違法“賠償”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違法強拆”與“依法搬遷”最終的法律結果存在著本質區別。唯有堅持全面賠償原則,促使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才能體現國家保護產權的原則,即堅持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原則。

行政違法該如何問責

福建省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行政強拆出現的問題,應根據福建省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實施辦法》嚴肅問責,層層傳導壓力,特別是對不敢問責的要堅決問責,持續加大通報曝光力度。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全維和諧法律諮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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