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榮成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件,王某因“愛好”買了槍支,最終因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王某是一名普通工人,閒暇之餘喜歡玩些小把戲。一日,王某心血來潮,在網上買了高壓汽缸、鋼管,組裝了一支氣槍準備給孩子當玩具。之後,王某的玩心被勾起,不久又在網上買了零件組裝了一支氣槍供自己打靶玩。組裝完成後,王某拿著自己的“得意武器”到山上打起了鳥,但他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這種行為不僅驚擾了鄰居,還涉嫌犯罪。後公安機關在其家中將兩支氣槍查獲,經鑑定,兩支氣槍均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擊發彈丸,認定為槍支。
榮成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鑑於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槍支”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同時,該法第四條規定,槍支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
【法官提醒】槍支、彈藥、爆炸物是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我國對其實施嚴格的管理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即構成犯罪。
因此,愛好應有邊界,法律永為底線,切不可因為愛好,購買和非法持有槍支,不僅會給人民群眾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還會為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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