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去春来,天气晴暖干燥,预防各类火灾的形势愈发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高密度安装了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共计136个点位,现已覆盖全县所有地域,视频监控全天24小时无间断监测,无视觉盲区。宽城公安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工作中,公安局各基层派出所充分发动群防群治力量,积极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开展入企、入村、入户宣传,通过宣讲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典型案例,切实提高群众自觉履行防火的责任意识,形成全员参与防火工作的浓厚氛围。同时,加强对辖区各自然村及防火重点区域的巡逻防控,做到“警车跑起来、警灯亮起来、警报响起来”。
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全县广大群众均能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仍有部分群众对政府发布的《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不以为意,对森林防火宣传充耳不闻,在农事活动中违法用火,造成了森林火灾隐患。为此,宽城公安局积极履行职责,面对不法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截止目前,共查处野外违法用火治安案件23起,行政拘留19人。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苇子沟派出所民警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发现,苇子沟乡一田地内有野外用火痕迹,民警经过现场勘查等工作,在锁定违法行为人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违法行为人丁某对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收拾好的杂草、秸秆点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现已执行拘留。
案例二
2020年3月17日,汤道河派出所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联合巡查中发现,大石柱子乡某村一田地有着火点,火被扑灭后,民警将违法行为人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大石柱子乡村民周某文于3月17日12时许,在自家田地干农活休息期间吸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地里,引发地里杂草燃烧。公安机关在查明违法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周某文作出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现已执行拘留。
案例三
2020年3月19日10时许,板城镇派出所民警在护林防火巡查工作中发现,板城镇椴树沟村一田地有野外用火痕迹,民警经过现场勘查与视频比对等工作,锁定了违法行为人,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现查明,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吴某学,于3月10日在自家田地干农活时,将地里的秸秆聚堆儿后点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学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现已执行拘留。
案例四
2020年3月19日9时许,板城派出所接到板城镇政府报警,称在板城镇椴树沟村一田地内有野外用火痕迹。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等工作,锁定了违法行为人。经查,板城镇椴树沟村村民吴某春在自家田地内干农活时,将地里的秸秆点燃,后又将紧邻田地内的秸秆引燃。公安机关在查明违法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春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现已执行拘留。
案例警醒
春耕备种在即,广大群众在农事活动中要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做到不携带火种,不吸烟,不烧杂草和秸秆,若发现火情,不得擅自扑救,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或报告当地政府。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广大群众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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