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集體土地未承包到戶現在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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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先糾正一下,組集體的土地不論承包下去與否,都不存在歸誰所有的問題,都是集體所有!應該是這樣未承包下去的地,其使用權歸誰的問題?

組集體在每屆承包期內,土地資源較寬裕的,就會有一部分未發包下去的公田!



這類未以承包責任制發包下去的公田是由集體來支配的。

一般這類田集體也會與集體內甚至集體外的人或組織簽署承包合同,只是這類承包合同與分田到戶的承包合同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分田到戶的承包合同是按照國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要求,對集體內成員免費分配的耕地承包使用權。這體現在這部分田是平均分配的,還是免費承包的,而且承包期也是國家統一為“30年不動”,到期後可以再續30年,同時還會造冊登記上報享受國家的各種糧食補貼!



而經過以上承包後還剩下的土地,那使用權就完全由集體支配!目前集體沒有具體進行農業生產的力量,也只能將這部分田發包出去!這部分田的發包與上述分田到戶承包截然不同!一是並非平均分配,集體可以自行決定發包給集體內個別農戶,也可以對社會發包;二是這部分田地不再是免費承包,可以通過競價等形式獲取土地租金,給集體帶來收入,用作集體事業和開支;三是承包期不再規定為30年,集體可以自行決定,甚至可以一年一包!四是這部分田的農業補貼資金部分可能會留在集體內使用!

這部分田除了集體可以將使用權隨時外包外,還會用這部分田來均衡集體內農戶因人口增加而需要分配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承包田,或者叫“口糧田”,以確保集體內成員的基本權益!



當然,不同的集體可能執行的辦法有所不同,但不論怎麼變化,本質上土地的所有都是屬集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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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態鄉村


以前農村體制是鄉一一生產大隊一一生產隊。為搞科研,還專設一個科研隊。後耒體制改革,撤大隊變為行政村,生產隊變為村民小組。土地個人承包。而科研隊.的土地沒有納入承包範圍,屬於村裡公有土地。後耒,這些地各村都是承包給個人,然後村裡收取一些承包穀。現在問這些土地歸誰,說歸村,道理不錯,我覺得問的可能是:承包款歸誰。觀在還有糧食補貼款,小麥保險款。這些錢通通歸誰?.村委會?村委會又是誰?村幹部? 村幹部有工資,辦公有辦公費!這些錢應歸全體村民,在村委會的管理下,用於村內建設,服務村民。有些村,村官又是會計,賬,從耒不公佈,又不見村莊改造項目,一年一年又一年,只知村裡有收入,不知出處。村民有意見,才會問這些地歸誰。


未雨綢繆180973058


那些年在村上時,確有部份土地,未分,做為村機動地,由村委會承包給個人,村委會收取租金,用村日常開銷。

但後來群眾意見很大,認為收取租金入了個人腰包。

後來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把這部份機動地均分給了,沒參加二輪分地的娶進來的媳婦,和生下來孩子,村裡一分不留,免去了流言蜚言。

你講這部份土地,可能也是這部分。

兩種處理辦法,如村民無意見可均分給後來人。再有均分全體民,或分給困難戶。供參考。


用戶遼河人家


答:農村土地無論怎麼樣改革,都不能改變其集體所有制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土地資源,分為國有土地和村集體所有制土地。

有些農民誤認為,土地國家己經確權發證給了農民,土地就是私有化了,我分得了集體土地,就屬於我自己的私有財產了,這是大錯特錯。

三權分置確權登記,發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實際上國家只確定給農民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確定給農民所有權,所有權仍沒有改變,原來的集體所有制的性質,哪麼你沒有所有權,無論是承包地,還是宅基地,這些土地永遠也不是,農民自己的私人財產,它永遠是集體財產,只有國家和村集體,才有權買賣,有權依法管理這些財產。

通過以上分析,你提出來的組集體沒承包出去的土地歸誰所有,不難看出它是歸集體所有,其中還包括你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實際上都歸村集體所有,不是歸你私人所有。





老頭156934080


村民委員會所有!


寒冬9708


歸生產小組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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