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家父權”丨從形成到衰落,羅馬父權至上的家庭制度的演進

眾所周知,古羅馬以其嚴密的法律系統聞名於世,而羅馬法中的私法更是尤為發達。

正是因為羅馬法過於矚目的成就,使得很少有人注意到的是古羅馬時期的家父權。

在羅馬早期家父權的行使範圍十分廣泛,權力也十分強大,幾乎不受什麼限制。

與羅馬相同的是中國古代早期的“家長制度”同樣強大,家父不僅掌握著家族的財產支配權,更是對家庭中輩分低的成員具有人身支配權。

羅馬“家父權”丨從形成到衰落,羅馬父權至上的家庭制度的演進

儘管相似,但兩者的發展道路卻截然不同,中國直至被西方列強攻破國門時,中國古代的法制始終是以“家庭”為本位,家父的權威為核心,而西方的以個人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是後來發展而成的。

羅馬家父權是如何形成的?

家父權通常是指羅馬家父對其家庭成員在人身權利上的控制,以及對家庭財產的支配權。

家父權內容廣泛,主要是對家屬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羅馬法之中,對於出嫁的婦女解除和原來家庭的一切關係從而轉變為屬於其丈夫的家庭成員之一,要服從自己的丈夫所具有的權力,就類似於當時與其公民結婚的外國的婦女變成本國的公民一樣。

“羅馬的家長對於他的家庭經濟範圍內的一切享有絕對的權力。” ——馬克思


羅馬的歷史傳統促使家長權逐漸佔據了羅馬早期社會的重要地位,可以說羅馬的“家長權”是原始父系氏族社會時期的父系家長權力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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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以父系血緣為基礎,以父系家長為核心的權利管理宗法制度,是父系氏族社會的主要特徵,而父系家長制度是父系氏族社會的重要權力組織形式,儘管父系氏族社會逐漸消亡解體,但其宗法早已滲透進當時的法律之中,並在此後的社會發展中依然保留著某種影響力。

羅馬家庭的歷史甚至比羅馬國家還要長,家長制家庭是羅馬社會的一個十分古老的組織形式,“在其他任何開化的民族當中,原始組織均不像羅馬家庭的組織那樣在歷史中持續那麼長的時間,並以如此特別的方式得到鞏固”。

羅馬的歷史中,氏族制度尤其古老,它在政務的管理,居民生活中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相當長的歷史時期裡,羅馬人的氏族紐帶非常牢固,甚至是整個王政時期的基本單位,胞族和部落都建立在氏族的基礎上。

此後,隨著氏族制度的發展壯大,它發起了向羅馬國家過渡的鬥爭,這種鬥爭是平民和貴族間進行的激烈鬥爭,並導致了一系列重大的社會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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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羅馬國家的建立過程中,為了瓦解氏族制度,國家不得不動用家庭和家族的力量,最直接的形式就是把羅馬家父對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支配權等權力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下來,來抵抗氏族對個人的干預。

同時為了削弱羅馬氏族的財力以減少其對家庭財產的干涉,又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家父對家庭財產的支配權。

如此,羅馬家父權就在法律上獲得了對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支配權以及對奴隸、房屋、土地等財產的獨佔權,使得家父權得到了空前的加強。

羅馬國家雖然建立了起來,但羅馬家父權也保留了下來,同羅馬國家的興衰密切地聯繫在了一起,大有尾大不掉之勢。

羅馬國家早期的發展也可以說是在模仿家族組織,國王就是“羅馬家長”的家長。

羅馬家父權是如何演進的?

在羅馬早熟和歷史悠久的家庭組織中,家父權的發展進程也表現出了相同的特徵。

從羅馬家父權的演變的過程中窺見個人為了脫離家庭而經歷的漫長而艱難的過程。

在羅馬早期,家父對家子的人身支配權不受國家法律的限制,家父可以決定家子的生死,甚至具有無限制的肉體懲罰權,家父還可以隨意更改家子的個人身份,決定家子的婚配。

如果家子對外人犯了罪,家父為逃避責任可以將家子移交給受害人;在家務方面,家父指揮全家的勞動,根據需求買入和賣出勞動力。

在當時的社會,除了宗教、習慣的約束和輿論壓力,家父的權力幾乎是絕對的。

到了共和國時期,國家試圖限制“家父權”的權力,這通常藉助於檢察官,檢察官的權力是不特定且具有道德性,以此來限制“父權”,護民官有時也涉及此領域。

羅馬“家父權”丨從形成到衰落,羅馬父權至上的家庭制度的演進

在帝國時代,對家父權的限制更進一步,家庭犯罪家父的無限懲罰權變成了民事高級官吏審判的權利,羅馬統治者甚至對濫用“家父權”的行為進行懲罰。

經過羅馬統治者的努力,到了公元2世紀時,家父只是擁有對家庭成員的一般懲戒權,如果要對家子進行重罰必須要移送法院,通過法院審判後才能進行重判。

然而,從總體上看,直到古典時代終結時,“父權”仍未受到否定。

在當時的社會時期,所進行的勞動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但是家庭財產只屬於家父,他對家庭財產的支配權是至高無上的,可以隨意處置房屋、奴隸、土地等財產,不僅如此,家子取得的任何財產也必須要交給家父支配,對家父財產權形成突破的是“特有產”制度。

特有產起初是家父給予家子的一小類財產,家子並不成為其主人,只擁有和經營這一類財產。

羅馬“家父權”丨從形成到衰落,羅馬父權至上的家庭制度的演進

隨後,軍役特有產製度是對特有產製度的一項重要突破,奧古斯都統治時期,國家為了增加兵源創立了該制度。

該制度規定家子在服役期間取得的獎勵、軍餉、分得的戰利品不用上交家父,本人可以自行使用和處置,直到優士丁尼時代,家父的權利也沒有真正被消滅,只是被家子獲得的處分權分散了一點。

因此,在羅馬國家和法律的形成過程中,家庭組織曾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上層建築始終要適應經濟基礎,於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家長權逐漸衰退並退出了歷史舞臺。

羅馬家父權為何走向衰落?

羅馬家父權的衰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是多方面因素綜合的結果。

首先是社會經濟方面,羅馬的商品經濟發達,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核心,這就需要當事人具有平等的地位以及處理商品的自由。然而家父對財產的獨佔和對家庭成員的人身束縛使得商品交換無法順利進行。

為了解決這一困局,家父將一部分財產交給家子打理,就是我們所說的特有產製度,這一制度初步打破了家父對家庭財產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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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家子的“用益權”逐漸擴大成了所有權,最終商品經濟削弱了家庭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個人開始成為民事法律考慮的單位。

第二是政治制度方面,隨著國家權力的加強,國家權力和家父權之間的矛盾不斷顯現,國家和家父開始了爭奪家子控制權的戰爭。

當時的國家不斷拓展“軍役特有產製度”,使軍人逐漸擺脫了家父的控制,此後這一制度的適用範圍不斷擴大,增強了國家對公民的控制。

此外,羅馬的對外擴張政策也加速了家長權的衰落

最後在其他方面,家父權的衰落也與其他社會制度和傳統習慣等有著密切的聯繫。

首先是羅馬的婚姻制度,主要有“無夫權婚姻”和“有夫權婚姻”,羅馬早期“無夫權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客觀上有利於維護家父權,此外,羅馬原始氏族制度傳統也為家父權的衰弱提供了“助力”,羅馬家父權只針對私權而不涉及公權,家庭成員在公權方面並不受控制。

羅馬“家父權”丨從形成到衰落,羅馬父權至上的家庭制度的演進

家中的孩子到了年紀可以行使選舉權,可以無需家長的同意擔任公職,不再受血緣關係的支配。

總而言之,家父權的徹底衰落是在近代資本主義法制改革下完成的。

但是導致羅馬家父權衰落的各種因素在羅馬時期已經開始孕育,隨著後來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文藝復興、啟蒙運動的興起,家父權衰落的進程一發不可收拾,最終衝破了束縛,並且建立起了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法治體系。


參考歷史文獻:

《通史》

《羅馬史》

《年代記》

《歐洲中世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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