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叶海林、叶建明等6人寻衅滋事一案判决生效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海林、叶建明、叶火明、陈华栋、叶奇章、陈凌峰寻衅滋事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叶海林、叶建明、叶火明、陈华栋、叶奇章、陈凌峰均犯寻衅滋事罪,叶海林、叶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叶火明、陈华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叶奇章、陈凌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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